被告人叶某,男性,1986年出生于苍南县,大学本科,教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系苍南县灵溪镇南水头学校6年某班班主任。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叶某在学校的教师办公室、党员会议室、计算机教室及车内,多次对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毕某某(均未满十四周岁)以触摸隐私部位、让被害人帮忙口交、手淫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案发后,叶某家属已与张某甲、张某乙、比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
因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从业禁止三年。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人民教师,为满足个人私欲,利用职业便利,对多名未成年学生多次实施猥亵,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叶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叶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教师职业及相关工作,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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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豆包AI
来源:中国裁判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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