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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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AI技术生成)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李某驾驶汽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田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因双方协商不成,田某起诉至侵权行为地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田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提交了北京市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等,主张其与丈夫张某及孩子长期生活居住于北京市,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北京市相关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田某提供的北京市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等可知,田某受伤前在北京市长期、持续、稳定地居住生活,北京市为其经常居住地,田某能够举证证明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的标准,原告主张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残疾赔偿金标准不一致,应适用哪种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该解释第十八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由于残疾赔偿金是赔偿权利人因劳动能力受损和没有生活来源而获得的赔偿,受害人致残后,其本人和受扶养人,或者受害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仍要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如果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权利人依据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获得赔偿,并不能填平其损失,对于赔偿权利人而言并不公平,也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原理。因此,在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赔偿权利人要对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举证。
本案中,从田某提供的北京市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等可知,田某受伤前在北京市长期、持续、稳定地居住生活,北京市为其经常居住地,并能举证证明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的标准,原告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在人身权利司法保护方面坚持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本案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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