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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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业主徐某等六人,为方便老年及儿童出行,经全体单元业主一致签字同意后,启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项目前期已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施工图纸等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随后顺利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该小区已加装的电梯均采用全玻璃幕墙设计,尽可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居住于该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电梯安装位置会影响其房屋采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多次前往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导致项目被迫停工。为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徐某等六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范某停止妨害行为,不得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老旧小区合法加装电梯的行为与相邻业主采光权益之间的平衡,本质是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
1.徐某等业主的加装行为合法合规:案涉电梯加装已履行法定民主程序,获得单元全体业主同意,且经过公示、行政审批等环节,施工依据合法有效,目的是改善多数业主的居住便利,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2.相邻关系应遵循“互谅互让”原则: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兼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电梯采用全玻璃设计已最大限度降低对采光的影响,范某作为相邻业主,应对他人合理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必要便利,而非单纯以自身权益可能受影响为由阻挠合法施工。
3.权益救济有合法途径:若电梯建成后,确实对范某的采光、通风等权益造成较大实质性影响,其可通过协商补偿或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而非采取阻挠施工的过激手段,该行为已侵犯徐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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