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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名未满12周岁女孩杀害7个月大男婴案,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刑事程序虽止步,但民事赔偿程序仍在推进——法院判决涉事家庭赔偿90万元。然而,受害人家属坦言“这笔钱实际上没有赔偿”,加害方家庭以“没钱”回应,民事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被害人家庭陷入“维权无门”的二次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低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是法定赔偿责任主体。其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均需对外承担责任),但尽职责者可减轻责任。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如继承、赠与所得),应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这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的延伸。即使刑事案件不立案,民事赔偿请求权仍独立存在。刑法第三十六条彰显了“赔偿优先于罚金” 的价值取向,在低龄犯罪案件中,应更强化这一原则,突出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结合此事件分析本案民事执行难的根源:判决执行难可能源于:监护人缺乏赔偿意愿或能力;法院查控财产手段有限;对拒不履行判决的惩戒措施(如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适用不足。男婴家庭面临的“人财两空”困境,暴露了当前制度对被害人保护的结构性薄弱——刑事程序终结后,民事救济缺乏有效衔接。破解路径:多元责任机制的构建强化财产查控:法院可依职权调查监护人资产状况(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必要时诉前保全财产。探索“行为赔偿”机制:若监护人确无赔付能力,可责令其提供社区服务折抵赔偿,或引入国家司法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监护人追偿。引入社会责任网络:联动社区、学校对被害人家庭进行长期心理援助,民政部门可考虑将案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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