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花莲县富里乡学田村村长、在台落地数十年的大陆配偶邓万华,遭台内政部门以《国籍法》第20条“未放弃原国籍”为由解职,遭各界质疑适法性及“偷渡两国论”。经邓万华提起诉愿后,相关公文11月14日出炉,花莲县府正式撤销解职处分,并指出乡公所在当局未厘清疑义前,即迳依内政部门要求做成不利处分,已违反行政程序法,要求乡公所重新作成适法决定。
根据《联合报》报道,审议委员会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9条与第36条,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详查证据,对当事人有利与不利的事实均须注意,但富里乡公所处理此案时,未就《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涉的身份认定充分审酌,仅凭不利事证即作成不利当事人的重大处分,已违反调查义务。
决定书中指出,富里乡公所自身也承认对“如何认定注销原国籍”存在疑义,曾请县府协助函询内政部门与台当局陆委会,但迄未提供明确释示,而乡公所最后因内政部门急令三日内依《国籍法》解除职务,才匆促作成原处分,然而此举未待主管机关厘清争议,亦未完成必要调查,即构成行政程序瑕疵,诉愿委员会因此决定撤销。
据了解,当事人邓万华来自四川,28年前与台湾先生结识,起初没打算在台生活,后来为爱远走异乡。7年前,他的先生罹患渐冻症,因为有三个小孩还要抚养,邓万华一人扛起家计。邓万华在17年前已经取得台湾身份证,2022年首度参选学田村长并当选。她说,先生成为渐冻人,她每2小时要回去看顾;3个孩子,2个还在读大学,生活负担很重,如今又没了村长职收入,只能靠打零工赚钱养家,她气愤“因政治问题,自己成为风口浪尖的受害者”。
事实上,根据岛内宪制性规定,并未将大陆人视同“外国人”,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是以“户籍”而非“国籍”为认定标准。在此原则下,只有对“外国人”参政,才有放弃“国籍”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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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邓万华。(台媒)
而在邓万华之前,前南投县议员史学燕去年底也以同样理由遭台内政部门解除议员公职,和驱逐大陆配偶一样,民进党当局透过行政解释无限上纲,如同视陆配群体为“非我族类”,即使她们早就是台湾人的母亲、妻子、儿媳,奉养台湾公婆,但只要来自大陆,仍然要接受执政当局所谓政治忠诚的审查。而岛内那些平日把“台湾价值”挂在嘴边的名嘴、砖家,却大都不敢批评这套价值下宣扬的人权与公平,遇上陆配群体就转弯。
从此事更可以看出,相较绿委沈伯洋和几个挺“独”宵小之徒,真正在背后曲解法律,为这些人撑腰的是民进党当局,是他们是利用公权力霸凌大陆配偶,在岛内从事谋“独”反中,破坏两岸关系的恶行。
国民党花莲县议会党团昨日发表声明,要求台内政部门公开检讨并道歉,立即回复邓万华公职权益,并不得再滥用“国籍”审查侵害民权、全面检讨陆配参政的相关规定。
党团书记长吴建志说,这是赤裸裸的政治猎巫,陆配拿台湾身份证、护照、缴税、养家育儿,是正正当当的台湾人,不是次等公民,民进党却以“国籍”当作政治武器;这场荒谬闹剧显示民进党惯用意识形态先定罪,再用行政命令执行处分,诉愿结果证明,处分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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