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表示异议但未实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能否立即起诉要求工伤赔偿?法院应否等待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再受理民事赔偿案件?
案件背景:
冯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在收到决定书后表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冯某某依据工伤认定书起诉要求工伤赔偿,但法院以工伤认定尚在行政诉讼期内为由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 工伤认定书的效力是否因用人单位表示异议而受影响?
- 劳动者能否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提起工伤赔偿诉讼?
法院裁判结果:
三级法院一致认定:行政诉讼期内不予受理民事赔偿
- 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冯某某起诉
- 再审法院(河南高院):维持原裁定,明确认定:
- 程序优先原则:工伤认定尚在行政诉讼救济期内
- 效力待定状态:用人单位表示异议后,工伤认定可能被撤销
- 起诉时机不当:应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再行起诉
法律分析:
- 工伤认定效力规则
- 非终局效力:工伤认定书作出后并非立即生效
- 异议期限:用人单位有60日复议期和6个月诉讼期
- 效力待定:在法定期限内,工伤认定处于可被挑战状态
- 程序衔接关系
- 行政程序优先:工伤认定争议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 民事程序后续:工伤认定生效后再进行民事赔偿审理
- 防止程序冲突:避免行政与民事程序结果矛盾
实务启示:
- 劳动者维权策略
- 耐心等待:工伤认定后等待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
- 关注时效: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届满后立即起诉
-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工伤认定书及相关医疗证据
- 用人单位应对措施
- 及时维权: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 明确表态:在民事诉讼中及时提出异议主张
- 避免滥用:无正当理由不应随意异议拖延程序
- 最佳诉讼时机
- 行政程序终结后: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且无人提起
- 认定生效后:工伤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总结:
本案明确了工伤赔偿诉讼的程序规则——工伤认定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劳动者应等待行政救济期限届满后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一规则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程序权利,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维权提示: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后,不要急于立即起诉索赔,应先等待60日行政复议期和6个月行政诉讼期届满。如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提起行政救济,工伤认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再提起赔偿诉讼更为稳妥。
案号:(2025)豫民申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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