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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兴区安定镇发生一起因“捡拾农作物”引发的盗窃案件,于某听闻有“山药不要了,免费捡”的信息,未经确认便与同伴结伴去田地捡拾,种植户几番劝告无果后选择报警,大兴分局安定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对案件开展调查,经工作,于某及同伴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大兴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不仅如此,在短视频平台也出现了许多打着“免费捡菜”噱头,实际侵犯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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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仔细辨别信息真假,切勿轻信
田间“捡菜”看似事小,实则关乎财产权益与法治底线。田间地头的每一株作物,都凝结着种植户的汗水与投入,绝非可随意侵占的“无主物”,随意捡拾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更触碰法律红线。
我国法律对农作物所有权有着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种植户通过承包经营获得的农作物,无论是否收割完毕、是否有残留,其所有权均归属种植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意味着,任何未经允许的捡拾行为,都将侵犯他人的承包经营权与收益权。
在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普遍的背景下,外来的承包户和本地村民之间,很容易因为“土地上的产出”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流转后,承包方(即外来的种植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村民作为原土地承包权人,只享有流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无权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擅自处置地上的作物。
部分人抱有“大家都拿不算事”“剩的就是无主的”等错误认知,实则混淆了合法界限。只有种植户通过村委会告知、现场明示等方式明确放弃所有权,农作物才成为可合法捡拾的无主物。若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田间捡拾,轻则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若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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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自觉践行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既是邻里和睦的基础
也是守法公民的底线
请您摒弃“法不责众”误区
不轻信未经求证的信息
如捡拾残留作物
请务必事先征得种植户同意
共同守护乡村和谐与法治底色
来源/大兴公安
☏事儿君热线:18618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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