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号下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城关镇沟沿王庄村的一个树林里,有一具男尸。
对于命案的侦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先从被害人的亲友等人际关系入手展开调查。因此,在命案发生后,警方首先就要落实死者的基本情况。然而中牟县发生的这起命案,死者的身份却成了一个谜,这让侦破工作几乎无从着手。
接到报案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经过警方对现场的初步勘察,发现这具尸体已经高度腐败,根据法医对尸体的初步检查,确定他的死亡时间大概是四五天之前,同时还发现死者是头部被类似钝器击打后导致的死亡。据此,案件的性质可以确定为他杀。
此时,办案民警注意到,虽然死者衣着完好,但颈部却被绳索捆绑,此外,四肢部位还有不同程度的淤青,死者生前曾有过激烈的挣扎,而现场勘查的情况却不大寻常。
经过现场的勘察人员对现场周围以及周边区域进行的初步勘察,没有发现搏斗的痕迹,只发现了车轮印和脚印,初步可以确定这里不是第一现场,就是说这里不是杀人现场而只是一个抛尸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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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死者身上所沾泥土和案发现场所采集的泥土样本作比较,显示酸碱性不同,这进一步印证了警方的推测。
然而,通过现场勘查,办案民警并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证明死者身份的物证,没有任何能够证明他身份的证件,也没有手机之类的东西。
“10·28”命案的发生引起了中牟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通过研究分析,大家一致认为,这起案件要想侦破,确定尸源尤为重要。
这起案件是一个无名尸体案件,无名尸体案件的侦破首先是查明尸体是谁,这是关键的一步。于是,为了尽快价破案件,办案民警围绕查找尸原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在大力查找尸源的同时,警方的另一个工作重点,就是寻找凶案现场,也就是命案发生的第一现场。因为确定第一现场就能很快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有哪些人进入过这个现场能对侦破工作提供一种直接的思落。
为了尽快找到第一现场,以获取更多的破案线索,办案民警根据抛尸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了分析和大胆推测。通过尸体所处的位置看,该处处于城乡结合部,再结合“远抛近埋”的规律,尸体能埋到这里,说明第一现场离尸体现场应该不是太远,据此专案组初步确定了侦查方向,排查重点为抛尸现场方圆3公里,在此范围内寻找凶案第一现场。
围绕这些侦查方向,中牟县派出了大量警力在3公里这个范围内进行排查,专案组充分利用信息库的作用与死者的身份进行比对,办案民警首先对案发时间前后的接警记录进行了仔细的整理和比对。经过查找报案材料,在四五天里没有接到报案失踪人员的线索这种结果让办案民警觉得有些不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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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信息比对没有任何结果时,负责在现场寻找线索的办案民警通过对埋尸地点进行挖掘,意外地发现了一个情况:尸体下面有个塑料袋,塑料袋里面装的有烟头、气球、带血的卫生纸之类的东西。
对于这些物件,办案民警做出了大胆的推断。这些东西应该是在第一现场也就是杀人现场造留下来的东西,随着尸体一块掩埋在这个地方,在这一推断得到证实之后,办案民警针对这些物证展开了分析。
这些痕迹物证表现出一种家庭使用的特征,比如说小孩的玩具、气球等等这些东西说明是在家庭中经常使用的东西,由此推断第一现场是在室内作案。于是,专案组转换思路,重点对抛尸现场周围的常住居民进行排查走访,但周围群众也没有反映有失踪人口的情况。
分析之后,办案民警决定从他们以往处理过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寻找突破。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经过比对,发现死者是2006年打击处理过的犯罪人员李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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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死者是李宪文之后,专案组首先到他家里对其妻子调查李宪文的情况,他妻子说昨天还见过李宪文,但是现场分析的情况是死者的死亡时间已经四五天了,她说的情况与现场情况明显不符,这让专案组感到非常可疑。
李宪文妻子的话让办案民警吃惊不小。要知道,据警方掌握的资料,死者李宪文死亡时间距当时已经快一周了,他的妻子怎么可能昨天还见过他呢?如果不是警方的资料出现了差错,那就是这名女子在说谎了,那么,她为什么要说这样的谎呢?其丈夫的死跟她有何关联?
产生了怀疑之后,办案民警不动声色,假装调查其他的案子,询问了几句之后就离开了。随后,又折回来暗中对其邻里进行走访。
根据调查的情况,死者李宪文经常酗酒,喝酒之后回家经常和他老婆生气,而且经常对他老婆打骂,他老婆对他非常反感。
为了进一步落实情况,以印证警方的猜测,专案组成员再次到死者妻子,也就是校志琴的家里进行走访。在走访时,办案民警暗自对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仔细的观察。
专案组成员对其走访的时候发现其家里的一张挂历残缺不全,而在尸体现场也发现了一张残缺不全的挂历,经过技术人员的比对,两张为同一副挂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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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到这一情况后,校志琴的嫌疑也就基本可以确定了,办案民警判断,校志琴的家里很有可能就是凶案发生的第一现场,意识到这一点,警方随即对其住所进行了仔细的勘查。
经过勘查发现他家的墙壁有新涂刷的部分,但不是全部涂刷。技术人员将新涂刷的部分进行勘查,发现有喷溅的血迹,至此确认死者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被害人的死亡情况,不难看出凶手的作案手段极为残忍,而尸检报告也显示,死者四肢部位有不同程度的淤青,死者生前应该有过激烈的挣扎。种种迹象表明,凶手应该是一名体格较强的男性,这与警方目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校志琴差异较大。
为了落实案件的真实情况,警方对埋尸现场再次进行了勘查分析。这时,他们注意到了两个特殊的情况。
通过埋尸现场挖坑的铁锹痕迹来看,挖得很直,排列得很整齐,感觉这个人应该经常干农活,他决不是抬着过来以后乱挖一气的,死者脖子上打的结当时没有解开这是个活结,中间是个方块形状,两边朝下面一拽,就可以拉开,这个很熟练的打法,这个结年轻人一般打不成,根据种种迹象分析,办案民警想到了一种可能性,这起命案很有可能是几人合伙作案。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进行刻画,经过跟踪调查,警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共有3名,之后,办案民警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抓捕,经过突审,犯罪嫌疑人很快交代了校志琴雇凶杀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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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校志琴谋杀亲夫。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可是校志琴却雇凶杀死自己的丈夫,她为什么就不念一点夫妻之情呢?
犯罪疑人校志琴称,她之所以要雇凶杀人,完全是被丈夫的家庭暴力所通。
犯罪嫌疑人校志琴:他经常喝酒,经常性地打骂,他回去的时候只要我在家,就往死里打我,孩子也打,看见就打我,打得我不敢回家,听见他回来,我的腿都吓得发软,我都藏到别人家里孩子快放学的时候我还是要回去,我害怕极了,他打得太狠了家里的这种情况邻居也都知道,可是也帮不上什么忙,虽说父母有时会过来加以劝阻,但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俺妈把我送回去,还说你要过就过,不过就分开。俺妈走了以后那天晚上他就喝酒,半夜快一点的时候不知道咋了,他就开始打我。
长此以往,夫妻间的积怨越来越深,校志琴却始终无法从这段姻中选脱,在她看来,离婚成了不可能的奢望。
犯罪嫌疑人校志琴:那天晚上他说你要敢离婚,离婚那天就是你的死期,还包括你娘家、你舅、你哥、你嫂、你妈、你爹都全部杀掉,他不止一次的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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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起杀人当晚的情景,犯罪嫌疑人张泽华、李小四都记忆犹新。
犯罪嫌疑人张泽华:我和你说实话,就在动手之前,我们在李宪文(死者)前面站了一个多小时没动手,拿着锤下不去手,我一看李小四也下不去手,说走吧,别做了,咱也回去吧,明天把钱还给她(校志琴)算了。
虽然一再犹豫,可是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了,他们最终没有选择放弃。
犯罪嫌疑人李小四:要不是那个钱花了拿不出来了,我们就不干了,叫他(张泽华)下手,也下不去手,他(张译华)抓过那边的一瓶酒打开,对着瓶喝了几口。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张泽华最终还是举起了屠刀。
据警方介绍,张深华、李小四等人受雇杀人,收到的佣金一共是一万三千元,一万三千块钱,一条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人命,一个与自已息息相关的家庭,再加上自己一生的前程,就因为这一万三千块钱,就在一念之间,全部都葬送了。对他们不知道还能作何评价。只希望这种愚昧水远永远不要再出现。
不久后,李宪文、张泽华、李小四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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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酒色财气,穿肠毒药。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思。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这起妻子雇凶杀害丈夫的案件中,似乎上面的几句民间俗语都能准确地派上用场。
被害人因酗酒而殴打妻子成性。当离婚成为一种不可能,成为一种奢望,日常受气的老婆再也忍无可忍,再也顾不上一日夫妻百日思的情分,而是“花钱消灾”,雇佣了几个可怜的人,而这帮可怜的人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能力作案,最后也是在金钱的诱惑下酒壮怂人胆,恶向胆边生,在酒精的催化下作出了错误的选择,又一次用实际行动演绎和注解了“人为财死,乌为食亡”的真理。
难道说被杀者平时酒后打人而自己最后丧生在几个靠酒壮胆的杀人者手上是一种宿命?
到底是酒惹的祸?还是财惹的祸?恐怕一时间很难说得清楚,但是“人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侥”倒是真真实实地在警醒着每一个人。原本应该相亲相爱、和谐相处的两个根本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世界上最亲,最近的人—一夫妻,却一步步地由亲近走向了恐惧和仇恨,当这种恐惧无法用离婚解除,当这种仇恨在一次次被酒后施虑中延续,那么等待他们的最终必然是“杯具”。
最后我更想告诉并和人们重温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当一个女人选择和决定将一生交给一个男人,这个男人自接受的一刻起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能力保证她不受伤害,最起码也不要自己去伤害她。这从来就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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