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水平,江苏省梳理公布5起海洋渔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切实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作用。
一、林某某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及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案
2025年9月19日,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渔政船在161/6渔区巡航时,发现林某某驾驶闽福鼎渔04××8船正在漂航。登检后发现,该船有11名船员,超出其《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核定的10人乘员限额,缺少1名助理船副和1名助理管轮。林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存在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及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林某某作出罚款4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有关规定,对船长林某某实施记分处理(累计记9分)。
二、丁某某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2025年4月22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苏启渔03××3船涉嫌违规出航。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调取苏启渔03××3船舶北斗终端轨迹,船长丁某某响应避风指令,于2025年4月12日返回吕四港外的避风锚地抛锚避风。4月13日6时许,在气象部门未解除海区大风预警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避风锚地出航,船长丁某某在当日7时许收到船管员发出的停航指令后未停航,继续航行,直至22时许到达作业区。经调查认定,船长丁某某存在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苏启渔03××3船船长丁某某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刘某某未按规定标写船舶标识案
2025年5月26日,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渔政船在巡航中发现苏灌渔18××3船无船名牌,船名号被遮挡无法辨认、船籍港未涂写。经调查认定,该船实际经营人刘某某,存在未按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苏灌渔18××3船实际经营人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刘某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2025年5月12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苏渔安”系统线上随机核查在海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时,发现苏射渔01××8船在2025年2月14日进出黄沙港渔港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经调查认定,该船船长刘某某,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苏射渔01××8船船长刘某某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有关规定,对船长刘某某实施记分处理(记3分)。
五、李某某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案
2025年6月10日,江苏省渔业安全应急中心通过“苏渔安”系统线上核查时,发现在毛虾专项捕捞区域内有一艘“苏赣渔19××3”船(不在毛虾专项捕捞船册)的报位,遂通知滨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滨海县农业农村局调派渔政船前往该海域巡查,发现苏滨渔01××6船(在毛虾专项捕捞船册内)后登临检查。经查,该船装有两台AIS设备,其中一台套用了苏赣渔19××3船的AIS信息。经调查认定,该船船长李某某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苏滨渔01××6船船长李某某作出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编辑:杨钧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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