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洪恩
来源:“中国农史公众号”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中国农史》2025年第1期![]()
阿斯塔那墓地晋代墓葬64TAM13出土的纸画
我国自古即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度,谷物生产与消费在古代很受重视。本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原则,先民在入殓时常使用食物做陪葬品。该现象得到了考古学与文献学证据的支持。在我国内地汉晋时期的墓葬中,常有谷物遗存被发现。在敦煌出土的晚唐写本《杂抄》中,有“食瓶(甑)五谷与,因谁而作?昔伯夷叔齐,兄弟相让,位与周公。见武王伐纣为不义,隐首阳山,耻食周粟。岂不我(食)草乎?夷、齐并草不食,遂我(饿)死于首阳山。载尸灵还乡时,恐魂灵饥,即设熟食瓶(甑)五谷袋引魂。今葬用之礼”。同样,王肃《丧服要记》也有类似记录。上述事实证明,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已有使用五谷陪葬的习俗。
五谷陪葬在我国内地一直得到传承,但在位于西北边陲的新疆地区并不清楚。新疆古为西域的一部分,西汉时期已有将士在吐鲁番进行屯垦。公元五世纪中叶,汉魏遗黎在此建立高昌国割据政权。公元640年,唐灭高昌国并建立唐西州,打破了吐鲁番偏安一隅的政治格局。尽管吐鲁番地区自汉代以来就深受内地文化的影响,但利用“五谷”作为陪葬品的丧葬制度在当地有哪些具体表现?与内地有何异同?由于特殊的干燥气候,吐鲁番高昌故城外的阿斯塔那—哈拉和卓晋唐古墓群(以下简称阿斯塔那墓地)保留了大量的纸质文书及植物遗存,为我们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本文将综合文献资料及考古实物证据,对吐鲁番晋唐时期陪葬品中的“五谷”进行探讨。
有关古代的“五谷”问题,已有学者做过详细论证,在此不再赘述。各种版本的“五谷”不外乎由“稻、黍、稷、麦、菽、麻”等六种组成。另外,古代文献中的“五谷”并非实数,而是我国先民对常用谷物的总称。有关稷与粟的名实问题,也有学者做过专门讨论。现阶段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稷与粟同物异名,且“五谷”中不可能无粟(Setaria italica)。韩茂莉认为稷多用于庙堂,而粟多用于民生。在我国西北地区出土的汉简中,既有稷,又有粟。我们看到,稷确实多用于祭祀活动。
在敦煌马圈湾汉简中,有以下记录:
王子严取黍粟五升直一斗又贷稷米□斛□□□□□侯吏所贷黍、稷米计诛虏张卿稷米亖升黍米二升为社为稷米亖升为社张俘君稷米亖升黍米二升为社
在居延汉简中,也有类似简文:
鸡一 酒二斗对祠具 黍米一斗 盐少半升稷米一斗
另外,敦煌悬泉汉简中有“白粱稷米六斗……”。另有“白粱粟二百石”“出白粱粟十石”。在我国古代本草著作中有“白粱米”“白粱粟”,却无“白粱黍”或“白粱糜”。综合以上诸条分析,我国西北地区出土汉简中的稷应为粟,而非黍穄。
《梁书·高昌传》曾记载高昌“备植九谷”。关于九谷的组成有不同的说法。《周礼·天官冢宰》中有“三农生九谷”。东汉郑玄引郑司农云:“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又云“玄谓:九谷,无秫,大麦,而有粱、苽”。《氾胜之书》中的九谷为“禾(粟)、黍、秫、稻、麻、大麦、小麦、大豆、小豆”。晋崔豹撰《古今注·草木》中的九谷为“黍、稷、稻、粱、三豆、二麦”。当代学者夏纬瑛先生认为,九谷为“黍、稷、稻、麻、大麦、小麦、大豆、小豆、苽”。与“五谷”类似,《梁书·高昌传》之“九谷”也未必是实数,仅用以代表晋唐时期吐鲁番盆地内曾经种植的多种谷物。
一、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与“五谷”相关的明器
《隋书·高昌传》中记载高昌国“其风俗政令,与华夏略同”。在阿斯塔那墓地,曾出土写有谷物名称的墨书陶仓。这些习俗在内地汉墓中较为常见,反映了汉魏中原地区的风尚在此产生的影响,同时也间接证明了当地谷物栽培的情况。在东晋十六国时期的陶仓上,曾发现写有墨书“白米一甖”。有学者认为,“白米”可能为小米(即粟脱壳后的产物)。笔者认为,此处的“白米”应为稻米(Oryza sativa),即俗称的“大米”。
先秦两汉时期一般称稻米为白。《周礼》曰:笾人,掌朝(食)事之笾,其实䵄、蕡、白、黑……。郑司农云:稻曰白,黍曰黑。马王堆汉墓中有“牛白羹一鼎”,被认为是用牛肉和稻米屑做成的肉羹。在洛阳烧沟汉墓出土陶仓中,部分书有“白米万石”“稻米万石”“大米万石”等字样;在西安东郊汉墓曾发现三件圆形陶囷,其中一件写有“白米囷”。检验囷内残留的谷物,发现其与糯米相近。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地十六国时期的2004TAM409墓葬中,确实出土了一定数量的水稻(图1,表1)。由于年代久远,稻米已降解殆尽,但稻壳依然完整。另外,吐鲁番出土文献中也曾出现“粳米”。同样,在吐鲁番柏孜克里克千佛洞遗址的墙壁草拌泥中,也曾经发现过稻壳遗存。因此,可推知吐鲁番古代一直有种稻行为。
十六国时期出土的陶瓮中,有的还有墨书“黄米一甖”“黄米三十”。安徽寿州东汉刘氏塚镇墓石羊题字中也有“□黄米二升……”“黄米二升”等。一般认为,黄米是黍或糜脱壳后的产物,因其米色绝黄,谷物中再无比此色泽更黄者而得名。在敦煌出土文书《大唐吉凶书仪》(S.1725)中,黄白米被认为是“六礼”之一。在文书中有“黄米者,稷也;白米者,稻米也。黄米拟作黄团琮(粽),祭先人之灵”。研究表明,唐代及以后稷和穄开始混淆。此处的稷可能为黍(Panicum miliaceum),其米被称为黄米,可用来包粽子。同样,西晋周处《风土记》中记载“俗以菰叶裹黍米,以淳浓灰汁煮之,令烂熟,于五月五日及夏至啖之。一名糉(粽),一名角黍。”齐如山先生曾记述道“五月端午,家家要包粽子,固然以糯米的最为高贵,但乡间不能多吃,买几个应景而已,要想足吃,还是以黄米为主,其余以黏小米、黏高粱也可,但是少数”。时至今日,我国北方部分农村仍称黍米为黄米。
居延汉简中,有“黄米一石,以付从君舍”“出米二斗,黄米二石”。由此可见,“米”(一般指小米,即脱壳的粟)与“黄米”有着严格的区分。但是,此处之“黄米”未必是黍米。在敦煌悬泉置汉简中,有以下记录:
百八十 黄米三斗直卌八黍米三斗 □五 履一两直□□□□ 鸡
从上简可以看出,黄米另有所指。在陕北地区,黄米主要指糜米(硬糜子米、硬米或穄米);其与黍米(软糜子米、软米或黏糜子米)为同一物种但不具粘性。内蒙古及甘陕一带用糜米做酸饭,或蒸黄米面馍馍。除此之外,秫米(即粘粟米)与黄米也有同物异名现象。《本草纲目》云“秫米即黄米”“今俗不知分明,通呼秫与黍为黄米也”。因此,在黄米大概率是指黍米的前提下,并不能排除其为秫米或糜米的可能性。
二、阿斯塔那墓地出土随葬品中的“五谷”
除标有谷物名称及数量的明器外,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谷物部分放置于五谷袋内,部分放置于陶器内(图1)。可以看出,阿斯塔那墓葬中五种俱全的情况并不多见。墓葬中出土谷物从一种至七种均有(表1)。例如:在东晋十六国时期的2004TAM409墓葬的陶盆内发现了粟、黍、小麦(Triticum aestivum)、水稻等四种谷物,其中以粟、黍为主,小麦和水稻较少;在唐西州时期的哈拉和卓墓地64TKM2中,也发现五谷袋一枚,内容物为粟、大麻、小麦、青稞和皮大麦。从数量来看,主要是粟的秕谷,并夹杂着少量粟的谷粒(带稃颖果),以及少量大麻、小麦、青稞及皮大麦。另根据考古报告提供的记录,72TAM151:24的五谷袋内盛的是谷子;72TAM173:2为皮质五谷袋一枚,据调查该墓内出土的五谷为“小麦、黑豆、糜子、青稞、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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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马王堆与六安双墩汉墓中五谷俱全,且已超过五种;在西安的若干汉墓中,有的墓葬出土谷物为五种或六种,但大多不足五种。如前所述,部分汉墓中的所谓“五谷”看起来主要是一种象征。即使在地位显赫的南昌西汉海昏侯刘贺墓的粮库中,也仅发现了稻、粟、麻等三种,另有甜瓜(Cucumis melo)与梅(Armeniaca mume)两种果品;在西安汉阳陵外藏坑DK15中仅发现稻、粟、黍三种,另有一定量的杖藜(Chenopodium giganteum)种子;北京老山汉墓中出土的谷物为粟、黍、大豆(Glycine max)、大麻等四种。
黍(糜)和粟是随葬五谷的标准配置。从表1可以看出,凡是有五谷陪葬品的,几乎都有粟和黍的存在。这和我国内地汉晋墓葬中出土的陪葬品是相似的。在南昌西汉海昏侯墓和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中即便没有黍,也会有粟的存在。吐鲁番终年干旱少雨,晋唐时期的先民大量种植粟、黍类作物,以适应干旱的气候环境。河西陇东一带的移民,从内地带来了优良的品种和先进的农耕技术,使得粟黍种植在吐鲁番形成了优势产业。从吐鲁番出土的农业相关文献来看,粟与糜的出现频率十分接近,说明二者在当时的农业种植中具有相似的重要性。在《高昌延昌三十六年(596)宋某夏田契》中有“亩与大麦柒斛,亩糜陆斛;若种粟,亩与粟柒斛”。上述记录说明,糜的亩产量较低,价值略高于粟。
在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糜(多以俗字“![]()
”的形式出现)字频频出现,显示出晋唐吐鲁番先民对其种植的重视程度。然而,“黍”字仅出现过两次。由此看来,黍的栽培并不广泛。吐鲁番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仅艾丁湖一带有人种糜,但因产量太低,至今已无人问津。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麦类作物有小麦、青稞(Hordeum vulgare var. coeleste)和大麦(也称皮大麦)(Hordeum vulgare)。自东晋十六国时期开始直至唐西州末期,阿斯塔那墓地中一直不间断有小麦出土。唐西州以前的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统称为麦,所以无法确定是大麦还是小麦。但是从出土面食分析结果来看,其均为小麦面粉制成。在对一个饺子皮进行分析后发现,大部分为小麦面粉,但夹杂着少量粟的淀粉,并在里面发现了粟壳的表皮细胞。唐西州建立(640)之前,青稞在出土文书中出现得较晚,且实物证据也较少。唐西州以来,青稞在出土文献及实物证据中频繁出现。除食用外,青稞也被用来喂马。
从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来看,该文献中的“麦”均为皮大麦的省称;若使用小麦还需交换,说明寺院曾大量种植皮大麦。在元代王祯的《农书》中,作者提到“大麦可作粥饭,甚为出息”。皮大麦因谷蛋白含量低、筋性较差,不宜用来做馒头或面条等,但做成麦粥口感良好——这也迎合了我国民众的粒食传统。不过,我们在阿斯塔那墓地从未见过皮大麦专门用作陪葬品的现象。所发现的皮大麦仅是夹杂在谷物中,数量十分有限。在《高昌某岁三月举粮券》中,有“![]()
一斗要到
为麦一斗”。在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借粮需要付一定量的利息。在本件文书中,举债人所借的糜需要还等量的麦,这其中的差价即为利息。这意味着在上述文书中,麦的价值高于
(糜)。在《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中,有“大麦贰斛伍斗,用贸小麦贰斛”,显示同等体积小麦的价格要高于大麦。
唐代佛学著作《建立曼荼罗护摩仪轨》中的谷物中包含胡麻。胡麻既可生食,也可加入饭中做成胡麻饭,更可以榨油,所以在古代粮食作物中有具重要地位。有关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的“胡麻”为芝麻(Sesamum indicum)的问题,笔者已进行过专门研究,在此不再赘述。尽管在《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中已有“买胡麻子供佛明”,但芝麻在陪葬品中发现并不多。笔者在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一包谷物中(编号已佚),发现了较多的芝麻。该谷物由芝麻、黍、粟、青稞、黑大豆与极少量皮大麦组成。经![]()
年代学测定,发现其为唐代产物。在阿斯塔那墓地中的一个枕芯(编号72TAM201:34)内以麦类麸皮为主,另有少量发育不饱满的秕粒芝麻和大麻果壳碎片。芝麻的重要地位一直保留至明代。在《救荒本草》中,芝麻被称为“油子苗”;在《植物名实图考》中,胡麻仍位居谷类之首。
豆类是五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难发现,无论是哪个版本的五谷中均有豆(或菽)。同粟、黍一样,豆类的加工方式也以蒸煮为主,比较适合我国古代的粒食加工方式。豆可分为大豆和小豆。从古代文献上来看,大豆主要为黑豆,但也有黄豆。在山西忻州《熹平二年(173)张叔敬瓦缶镇墓文》与宝鸡五里庙《光和□年王氏镇墓文》中曾提到黄豆;同样,在河南安阳曹操高陵墓的刻铭石牌上也有“黄豆二升”。但是,我们在阿斯塔那墓地并未发现黄豆,而是仅发现了黑豆。王祯《农书》中有“大豆有白、黑、黄三种……其大豆黑者,食而充饥,可备荒年;丰年可供牛马料食”。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曾多次出现种“豆”的记录。在《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中,有“乌豆壹斗,上直钱伍拾文![]()
”。
与其他谷物相比,大麻种子发现的并不多。麻的产量不高,但雌麻为先民提供了宝贵的油脂,而雄麻则是纤维的重要来源。在吐鲁番出土文献中,除了用于纤维的“麻”之外,“麻子”则主要用于做饭。在《高昌供酒食帐》中,有“麻子饭五斗”;在《高昌立课诵经兄弟社社约》中,有“月出麻子一斗半”。五谷袋中出土的大麻,同样证明其在吐鲁番农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三、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五谷”
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的衣物疏,有时也记录了具体的陪葬品种类。在《西州初年太夫人衣物疏》中,有“小麦及大麦三万石,粟、![]()
各两万”。同样,在《唐咸亨四年(673)左憧憙生前功德及随身钱物疏》中,也记载了具体的谷物种类。为便于理解,现将原文移录如下:
1. 憧憙身在之日告佛2. 憧憙身在之日,十年已前造壹佛、贰菩3. 萨。经叁年,说汙兰贪(贫)迳(经)。左郎身自□4.
伍佰僧表银钱用。左郎随身去日,将5. 白银钱叁
,白练壹万段,清科(稞)、□麦、粟、
6. 等伍万石。婢阿迦、
香、婢多不胫、婢解、奴7.
、婢尾香。咸亨四年四月廿九日付曹主左□8. 校收取钱财及
、伍谷、麦、
9. 领取用。鎧(?)有于人,不得拽取。付主
10.
憙收领。
我们在左憧熹墓(64TAM4)出土的五谷袋中共发现五种谷物,分别为青稞、小麦、粟、糜和黑大豆(表1)。尽管数量如“伍万石”等是夸张的,但种类是正确的。根据出土谷物种类,文书第5行的缺字“□麦”或可补充为“小麦”或“豆、麦”。同样,该出土实物也充分证明了将“清科”释为“青稞”,并将“
”字释为“糜”的正确性。
然而,在衣物疏中指明具体种类的毕竟是少数,而不时出现的则是“五谷具”一词,另有“五谷重具”“五谷悉具”等(表2)。有学者认为,“五谷具”与“五谷瓶”“斗瓶”等器物相关。在敦煌义园湾晋墓出土的两件陶瓶上写有“升平十三年(369),润(闰)月甲子朔廿一日壬寅,张弘妻氾心容,(盛)五谷瓶”。追根溯源,在山西忻州发现的东汉殉葬瓦盆上书写的《熹平二年(173)张叔敬瓦缶镇墓文》中,有“上党人参九枚,欲持待生人,铅人持代死人,黄豆、瓜子,死人持给地下赋”。在敦煌祁家湾出土的西晋十六国时期的《壹官镇墓文》中,有“今送铅人一双,斗瓶、五谷,用赎生人魂魄……”姜伯勤先生曾对敦煌出土的镇墓文做过总结,发现很多都与“斗瓶、五谷”相关。有学者认为,用于陪葬的五谷不应被简单视为死者的食品,而是孝敬鬼神的贡品,或可用于在阴间缴纳赋税。
马昌仪先生认为,“五谷具、五谷重具、五谷悉具”等与“五谷袋、五谷囊、五谷宝瓶”等类似,同为以存放谷物食物祭魂的用途取名的器物,均是魂瓶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五谷瓶”与“五谷袋”“五谷囊”有着共同的渊源。同在长沙出土的《晋升平五年(361)周芳命妻潘氏衣物券》中,也有“故五谷囊五枚”语句。五谷囊应为装有五谷的布袋。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五谷囊多已糟朽。长沙马王堆汉墓在水浸(waterlogged)条件下仍保存了一定数量的五谷囊,多数为麻袋,少量为绢袋。甘肃武威武周时期的慕容志墓内出土的盛放粮食的五谷囊则为丝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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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那墓地所在干燥条件下,也保留了五谷囊的实物。这些五谷囊一般为小麻袋,显然是现实生活中麻袋的缩影。麻袋中一般装满谷物种子。有些布囊中谷物种子发育饱满,有些则多为秕谷(如64TKM2)。由于保存原因,有些墓室内的五谷色泽黯淡,胚已降解殆尽;有些则光洁如新,发育饱满。尽管条件有限,笔者对所能看到的谷物标本进行了鉴定(表1)。另外,在已发表的材料中,五谷袋发现较多,但谷物盛放在陶器内的记录不多。如编号为86TAM389:18的麦粒,与编号为86TAM386:32的一个麦穗,出土时均装在陶碗中。另外,编号为2004TAM409:10的灰色陶盆中也有很多谷物遗存(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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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土衣物疏中的“燋五谷”与“熬谷”
在洛阳出土的东汉光和二年(179)《王当买地券》中,有“即欲有所为,待焦大豆生,铅卷(券)华荣,鸡子之鸣,乃与诸神相通”。同样,西安曹魏景元元年(260)朱书镇墓文,以及浙江上虞出土的西晋太康三年(282)《黄仁买地券》中均出现“焦豆”“焦大豆”等字样。有学者认为,古代镇墓文中的“焦大豆”可理解为烧的或炒熟焦脆的大豆;有学者则认为是烧焦了的大豆。其大意为(去世之人)若想与生人(父母、兄弟、妻子等)往来,除非炒熟的大豆发芽生长,铅券像草木一样开出花朵,鸡蛋像公鸡一样打鸣。其深层含义为与死者往来已经永无可能;死者不得与生者接触,不得回家作祟,给家人带来灾难。
同样,在吐鲁番出土文献中,也有类似记录。在《龙兴某年宋泮妻翟氏随葬衣物疏》中,有“龙兴□年
日宋泮故妻翟
随身所有衣物,人不得仞(认)名,须桃券华(花)生,叚鸡子雏□”。其意为衣物疏文所列物品归疏主(墓主)所有,其他人不得冒名认领。若要冒名认领,除非桃木券板再生成桃树并开出桃花,破鸡蛋再生出小鸡来。因此,上述衣物疏与河西地区乃至内地有着深厚的渊源。
除此之外,在《高昌重光元年(620)缺名随葬衣物疏》中,有“燋五谷各一斗”。为便于理解,现将原文移录如下:![]()
1. 脚一具 穴跟履一两 白绢裙衫一具 手衣一具2. 面衣一件 朱衣笼冠一具 白绫褶袴一具 玉肫(豚)一
(双)3. 鸡鸣枕一枚 锦被褥一具 文刀一口 铜椀弓箭一
4. 白绢千匹
锦万张 锡人十枚
钱十四文5. 孝经一卷 纸百张 石灰三斛 燋五谷各一斗6. 攀天糸万万九千丈 右上所条,悉是平存所用物。7. 重光元年庚辰岁二月
廿七日,大德比丘果8. 愿敬移五道大神,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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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9. 宜向(享)遐龄,赞卑(裨)国
,□涉五道,幸
10. 勿呵留,任
过,□□如律令。时人张坚固,请(倩)书11. 李定度。若欲求海东
,若欲觅
□□,不奄遏12. 留亭(停),事事从命。
有学者认为,上件文书中的“燋五谷各一斗”为烧焦或烤焦的粮食,不能食用;和“焦大豆生叶”一样,其作用同样是避免死鬼与生人发生接触。但是,上述文书中的“燋五谷”与前面所记录的“鸡鸣枕一枚,孝经一卷”等一样,均被治丧者认为“悉是平存所用物”。并且,此处之“燋五谷”缺如“桃券生华”“鸡子之鸣”等语境,不似是防止谷物发芽再生的语句。因此,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的“燋五谷”可能另有所指。
在《齐民要术》中曾出现“劁麦”一词,与上述“燋五谷”类似。大、小麦贮藏方法之一为“多种久居供食者,宜作劁麦:倒刈,薄布,顺风放火;火即著,即以扫帚扑灭,仍打之。如此者,经夏虫不生;然唯中作麦饭及面用耳”。在贮藏水稻时,也有“若欲久居者,亦如劁麦法”。由此看来,此“劁麦”法主要适用于打算长期贮藏的种子,经过火烧可以杀灭害虫。同时,因为种胚被烧伤,生命力丧失,可避免种子在贮藏过程中由于呼吸作用产生水分而霉烂变质。美中不足的是,经过“劁麦法”贮藏的种子因胚损伤而失去了发芽能力,仅可食用。缪启愉先生认为,这种方法显得简单粗暴,而且也不好控制:火力不足,害虫不易烧尽;火力过大,则造成严重的落粒与变质,损失大,弊多利少,因此后来没人采用。
事实上,与上述“劁麦”类似的“燋麦”在南北朝至唐代的文献资料中均有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庾信的《小园赋》中,有“燋麦两瓮,寒菜一畦”。在敦煌出土文献《巳年(789)沙州仓曹会计牒》(P.2763Va)、《巳年(789)七月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P.2763Vb)、《巳年(?)(789?)沙州仓曹会计牒?》(P.2654)及《巳年(?)(789?)沙州仓曹会计牒》(P.3446V)中,均有“叁硕燋麦”。尽管有学者认为燋麦即荞麦(Fagopyrum esculentum),但在《午年(?)(790?)仓曹某某等牒》(P.2763Vd)中,有“贰斗玖胜乔麦”。并且,“贰斗玖胜乔麦”与“叁硕燋麦”共存于《巳年(?)(789?)沙州仓曹会计牒?》中。因此,此处之“燋麦”显然不是荞麦,更似打算长期贮藏而经过(轻微)火烧的麦类种子。
除“燋五谷各一斗”外,在《高昌延昌三十七年(597)武德随葬衣物疏》中还曾出现“熬谷八筐”。现将原文移录如下:
1. 帽一颜 白绫褶袴一具 白练裈衫一具 被锦一百张2. 綵帛一千段 金银二万文 鸡鸣枕一枚 文刀一口3. 弓箭一具 孝经一卷 笔研(砚)一具 石灰一斛4. 熬谷八筐 玉肫(豚)一双 脚一两 攀天糸万万九千丈5. 延昌卅七年丁巳岁闰六月十三日,大德比丘6. 敬移五道大神,佛弟子武德持佛五戒,专7. 修十善,宜向(享)遐龄,永赐难老,昊天不弔,忽尔8. 徂殒,迳涉五道,幸勿呵留,任意听过。倩9. 书张坚固,时见李定度。若海东头,10. 若欲覔海西壁,不得奄遏□□,事事依移。
《周礼·地官司徒》中,“舍人”的职责为“丧纪,共饭米,熬谷”。《礼记·丧大记》曰“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在唐杜佑撰《通典》中,与“熬谷”相关的部分录文如下:
将大殓,棺入,内外皆止哭,升棺于殡所。棺中之具灰炭、枕席之类,皆先设于棺内。置棺讫,内外皆哭。熬谷八筐,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四品五品则六筐,六品以下则二筐。黍稷稻粱各二,六品以下无。皆加鱼腊。……设熬谷首足各一筐,旁各三筐,六品以下一筐……
“熬”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干煎也,从火”;《方言·第七》有“熬,火干也。凡以火而干五谷之类,自山而东、齐楚以往谓之熬”。此“熬谷”可盛以筐,故而不似用水煮过,而是用火干炒或燎过,与上述“燋五谷”为同一类物品的不同称呼。对于“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唐孔颖达疏:“熬者,谓火熬其谷使香,欲使蚍蜉闻其香气食谷,不侵尸也。”显然,此处“熬谷”“燋五谷”之重点不似烤焦而使谷物不能发芽,而是希望虫子去吃可以长期存放,且散发香气的谷物,而不去祸害棺木及其中的遗体。因此,为逝者供奉“燋五谷”“熬谷”,是沿袭内地丧葬制度的结果。
结语
综上分析,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五谷”与内地相似,有粟、糜(黍)、小麦、青稞、大豆、大麻、芝麻、稻等八种,另有混在谷物中的少量皮大麦及绿豆。与内地不同的是,唐西州建立(640)以来,青稞频繁出现于出土文献及陪葬谷物中,但是大麻在出土谷物中的比例很少,显示出吐鲁番的地方特色。除此之外,陪葬谷物中也曾出现水稻、芝麻等,但较为个别。随葬衣物疏中的“燋五谷”“熬谷”等并非烧焦后不能食用,以避免逝者与生人发生接触的谷物,而是经火烤后可以长期存放,且散发香气的谷物。其目的在于吸引虫类食用,而不去损害棺木及其中的遗体。为逝者供奉“燋五谷”“熬谷”等,是沿袭内地丧葬制度的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考古学与人类学系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拾 壹
校审:初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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