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娃逛金店试镯10秒被索赔1000元的事,才过一天就出现大反转,不仅赔偿金额从1000元降到100元,双方还闹到要互相起诉。金店说顾客发布不实视频涉嫌诽谤,顾客则称金店讹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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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现在因为“是否征得试戴同意”、“赔偿是否合理”等争议,变得复杂起来。今天我就结合最新进展做法律解读。
首先得明确核心反转点,根据金店店长的说法,顾客并没有征得同意试戴,而是趁店员拿另一款手镯时,偷偷给孩子试戴了“特殊款式”手镯;警方到场后确认手镯确实变形,最终调解顾客赔偿100元维修费。这和之前顾客“征得同意、全程店员注视”的说法完全相反,而“是否经过同意”,恰恰是法律上划分责任的关键,但即便如此,金店的核心义务也没免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黄金饰品尤其是“特殊款式”,延展性强、易变形,商家必须主动告知特性和试戴规范,哪怕顾客真的“偷偷试戴”,也说明金店在商品看护、风险提示上存在疏漏,不能把责任全推给顾客。而且从损失角度看,《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财产损失要按实际算,黄金轻微变形的修复成本本就几十到百元,100元的调解结果,其实正符合“按实际损失赔偿”的法律原则,这也从侧面印证,金店最初索要1000元确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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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双方的过错划分,如果金店所说“未征得同意”属实,顾客确实有过错,即未经允许接触特殊商品,违背了购物中的基本注意义务。但这种过错程度较轻。反观金店,即便顾客有疏漏,其最初限制顾客离开的行为,仍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规定,民警的介入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面临行政拘留风险。
其实这起事件的调解结果,已经是法律上“按过错比例担责”的体现,顾客的过错、金店的告知不足与过度索赔,最终用100元维修费达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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