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执行担保的设立,既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体现了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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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成立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杨海燕律师解答:
1、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成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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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燕律师补充: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杨海燕律师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9年以上。在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担任职务。曾获得优秀律师、特别贡献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诉讼案例奖、杰出女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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