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让每个孩子都不该因父母离异而成为被遗忘的责任。
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往往会提出: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断。
根据笔者查询的案例,发现北京地区尚无支持违约金的判例,北京法官普遍认为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父母之间的约定,系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质是针对未成年的保障,并非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不能按违反合同约定来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但是经搜寻其他地区的法官也有支持了违约金的判例:
比如在案号为(2025)粤2071民初20600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关于林某甲要求林某乙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xxx协议书》约定若逾期支付抚养费,则林某乙需承担逾期支付金额0.8‰/日的违约金,庭审中林某甲的代理人主动将其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符合法律规定,故林某乙应向林某甲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2000元为基数,分别自逾期当月的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本院对于林某甲该项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林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案号为(2023)琼0108民初17947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关于逾期支付抚养费的利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在每月15日前付清,如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抚养费期间产生的利息。
通过以上判例,笔者发现能否支持违约金在于法官对于抚养费法律性质的认定,是否属于合同债务,是否具有人身属性。笔者认为不能将所有抚养费一概而论都认定为具有人身属性。
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拖欠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的情谊,可以不予支持违约金。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协议双方的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拖欠行为导致子女产生额外必要开支(如因未及时收到抚养费而借款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拖欠行为确实导致子女遭受损失,那该部分损失子女完全有权要求拖欠方进行赔偿。
抚养费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每一位父母都应深刻意识到,支付抚养费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亲情的责任延续。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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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范梅博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范梅博
拥有13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某仲裁委员会诉前调解员。执业7年,办理案件超过350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200余件,诉讼经验非常丰富。法律专业基础扎实,办案功底深厚,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类型案件,精通协议约定和债务处理等诸多婚姻家事法律疑难问题。
执业以来,以工匠精神深研每个案件细节,尤为注重诉讼和调解并用,从情感、法律等多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本质所在。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中,竭尽所能在维系当事人亲子关系、避免感情割裂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范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始终尽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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