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坪山龙田某小区商铺“7·3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7月31日15时40分许,坪山区龙田街道某小区商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为,坪山龙田某小区商铺“7·31”坍塌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个体劳动防护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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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起事故事发地点位于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某小区商铺,原为“某艺术舞蹈中心——第四分校”,因招生不足,租户左某要求提前解除租约,业主要求其拆除墙体恢复原状。
左某将恢复商铺原状的施工作业发包给叶某个人,主要施工内容为拆除商铺装修及隔墙并重新砌墙将商铺分隔,恢复两个商铺独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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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商铺地理位置示意图。图源:调查报告
事发时,该地点为两间空置商铺。物业管理单位为某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深圳分公司”)。
事发经过
拆除作业致使墙体失稳倒塌
一名工人躲避不及被砸倒
调查报告显示,7月31日10时10分许,徐某才和另外三名工友在现场作业,4人分工为:两名工人使用铁锤从下往上逐层拆隔墙,徐某才与另一位工友清理碎砖、碎玻璃等建筑垃圾。
至12时许,除涉事墙体外,商铺内的隔墙均已拆除。12时30分许,涉事作业承包方及现场实际负责人叶某叫人送来8套门式脚手架,随后离开工地。
14时30分许,其中一名工人使用门式脚手架及铁锤,对涉事墙体(高4.3米,泡沫砖材质)实施从上往下的拆除作业。
至15时30分许,墙体上部已被拆除,剩余部分高约3米。此后工友将脚手架移作他用。徐某才未佩戴安全帽,独自在地面使用铁锤对剩余墙体底部进行掏掘。15时40分许,该墙体因底部被掏掘失稳,发生整体倒塌,徐某才躲避不及被砸倒,当场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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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示意图。图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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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迹与墙体碎块位置图。图源: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在场工友立即搬开徐某才身上的墙体碎块,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徐某才被到达现场的救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查明
工人未佩戴安全帽
违规采用不当方式拆墙作业
据调查报告显示,该涉事作业开工前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违规组织施工。项目无图纸,未编制墙体拆除专项作业方案。事发时,现场无施工管理人员在场。
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死者徐某才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采用底部掏掘方式拆墙,导致墙体底部结构失稳而整体倒塌,躲避不及被砸身亡。
间接原因包括——
1.叶某作为涉事作业承包方,也是现场实际负责人,未编制专项作业方案,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工人佩戴防护用品,放任工人违规作业。
2.左某作为发包方,未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发现工人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但未督促施工方整改。
处理建议
一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某才,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采用底部掏掘方式拆墙,导致墙体底部结构失稳而整体倒塌被砸身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叶某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人和现场实际负责人,未编制专项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作业人员采用底部掏掘方式拆墙但未制止,放任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消除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如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左某作为涉事作业发包人,未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发现作业人员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但未督促施工方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将物业单位某深圳分公司未切实履行物业安全监管职责的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
报告同时指出,经核查,未发现区住房和建设局与龙田街道城建办的相关监管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蔡诗妍
编辑:蔡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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