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曾任派出所副所长的姜某在带队抓获卖淫组织者和卖淫女后,收受5万元贿赂,将二人释放,未开展任何立案侦查工作。法院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曾担任盘锦市兴隆台某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副大队长,2023年5月11日调任该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2023年8月18日,该派出所辅警赵某在涉黄群中发现有人在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立即向姜某汇报。姜某随即带领民警刘某、辅警赵某前往该宾馆,现场抓获违法行为人韩某和马某。在抓获现场,姜某检查韩某手机后,确认韩某为“组织者”、马某为“卖淫者”。
尽管明知韩某具有犯罪事实,姜某在收受韩某给予的5万元贿赂后,将韩某和马某二人释放,且未对韩某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开展立案、侦查等法定程序。法院还查明,姜某积极退缴赃款5万元。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款及利息45.9元移送至法院。
另据判决书披露的刑事判决书等,2022年4月,韩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后于2023年5月30日释放。今年6月,韩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今年9月,盘锦市中院维持对韩某的判决,认定韩某在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3月期间有组织卖淫的事实,其中还认定马某自2023年8月开始卖淫。
法院认为,姜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姜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姜某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姜某适用缓刑。
据此,今年10月30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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