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细致梳理上千页证据材料,对40余项账目逐一审核认定,最终作出公正裁判,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顾
李某、崔某与沈某合伙承包某职业培训中心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及室外工程。工程结束后,因与发包方存在工程款纠纷,李某、崔某历经两审诉讼,最终生效判决确认三人为合伙关系,工程结算总收入为1862万余元。
然而,合伙内部清算却陷入僵局。李某、崔某诉至南关区法院,主张工程亏损176万余元,要求沈某承担一半亏损88万余元,并返还其已收取的工程款394万元及利息。沈某则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其可提取工程款10%作为固定利润,且应扣除200万元中介费,并质疑李某、崔某提供的成本证据真实性。
法院审理
面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姜思意识到,案涉工程时间长、账目杂,厘清合伙收支是定分止争的关键。为此,法官将审判重点放在了“算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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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组织双方对李某、崔某提交的40余项成本支出证据进行了长达数轮的证据交换和质证。从283万元的瓷砖款到6000元的白灰款,从266万余元的大白劳务费到千余元的零星费用,法官对每一笔款项的证据材料——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入库单、收据等逐一进行了严谨审查。
对于证据充分、来源清晰的支出,如瓷砖款、混凝土排水井室款、球墨铸铁管采购款等,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部分仅有单方记账凭证而无实际支付记录的费用,或因转账无备注无法关联到案涉工程的款项,法院则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审核认定合伙总支出为1511万余元。结合生效判决确认的总收入1856万余元,法院计算出合伙经营实际盈利345万余元。
关于利润分配,沈某主张的“10%固定利润”和“200万中介费”因证据不足且其陈述前后矛盾,未被采信。鉴于双方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未有明确约定,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判令双方平均分配盈利,各得172万余元。
经核算,沈某已收取450万元工程款,但其个人仅支出79.5万元用于合伙事务,扣除其应得利润后,尚有余款197万余元应返还给合伙体。同理,李某、崔某方面经计算也应分得相同数额。最终,法院判决沈某向李某、崔某支付197万余元。此外,沈某此前收取的23.5万元款项因无法说明正当用途,亦被判决返还。
法官提醒
合伙经营,贵在诚信,重在账目清晰。合伙各方应在合伙初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核心事项;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妥善保管收支凭证,避免“糊涂账”引发“兄弟阋墙”。
本案的成功审结,得益于承办法官对海量账目证据的耐心梳理与精准认定,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和明晰的法律适用,作出的裁判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服判息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南关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用公正裁判筑牢法治根基,让司法公信力扎根民心。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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