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家庭在风雨中前行:或因收入微薄而捉襟见肘,或因突遭变故陷入困顿。面对这些现实的难题,徐汇区民政局始终秉持“民有所呼、政有所应”的理念,精准落实各类救助政策,用温情和制度的力量托起生活的希望。
小周今年10岁,父亲正在服刑,母亲早已离世,与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生活全靠低保支撑。曾经的他沉默寡言,羞于与同龄人交往。社区儿童督导员与儿童主任在入户走访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上门沟通,细致讲解相关福利政策,并协助奶奶准备申请材料。很快,小周顺利申领到每月3200元的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
有了这份补助,奶奶为小周添置了合身的新衣,还让他报名参加了社区的公益美术班。提起这些变化,老人说道:“孩子现在开朗多了,还会帮我做家务,真是多亏了政府的帮扶。”
那么,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哪些人群,如何申领?看过来→
一、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
1. 社会散居孤儿: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非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
2. 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 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4.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5. 被收养残疾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被收养儿童,包括被收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符合上述条件的五类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3200元。(动态调整)
三、申请流程
第1步:申请
儿童监护人或为儿童提供实际照料的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或组织通过“一网通办” 平台或者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2步:初核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或实际照料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查验结论,提出初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民政局。(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的申请,由区民政局相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查验结论,提出初核意见。)
第3步:审核确认
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区民政局自提出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第4步:发放
符合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经审核确认后,自申请受理当月起由区民政局发放,每月20日前足额拨付到特殊儿童个人银行账户。(被收养残疾孤儿自申请受理当月起发放,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自HIV抗体检测报告单上日期的当月起发放。)
问题解答
Q:如果孩子符合申请条件,但已经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了,还能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吗?
A:可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孩子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可以进行补差发放。
补差额=发放标准一孩子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Q:如果残疾儿童符合申请条件,能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吗?
A:可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若孩子享受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孩子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可以进行补差发放。
补差额计算为:补差额=发放标准—孩子领取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年满16周岁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残疾儿童还需减去重残无业补贴金。)
Q:已经享受补贴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还能享受吗?
A:上述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需要继续享受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须提供学校就读信息,受理部门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就读信息,办理续发手续,并从义务教育阶段结束,或学制规定年限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注意事项
1. 本市特殊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满16周岁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且未达到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2. 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3. 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含被收养残疾孤儿),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救助热线:
021-643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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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艺飞
编辑:孙清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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