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物业公司撤离小区,装修押金和业主服务资料应该返还吗?还有哪些资料需要交接?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2月,湖南惠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惠誉物业)与开发商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玉荣置业)签订《会同县芙蓉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该项目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自然终止。
2022年10月,芙蓉新城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2月15日,业委会向玉荣置业发送《解聘前期物业的函》,要求惠誉物业限期撤离小区、结清费用、完成工作交接。
2022年12月31日,惠誉物业退出芙蓉新城小区。2023年1月13日,业委会再次向惠誉物业及玉荣置业发送《物业交接再次催促函》,要求其在2023年2月10日前移交相关资料,并返还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及多收的物业费。
因惠誉物业迟迟未履行交接义务,芙蓉新城业主委员会遂将其诉至会同县人民法院。
惠誉物业先于2022年12月26日书面回复称,未经房地产开发公司授权,无权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小区资料;后又辩称业委会起诉主体不适用。庭审中,该公司更声称并未持有前述物业服务资料。
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芙蓉新城业主委员会具有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惠誉物业“不持有相关资料”的说法,法院指出,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通常管理模式,小区业主身份信息等属于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必备资料,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惠誉物业限期向芙蓉新城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必需的相关资料,并返还预收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来源: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一审:谭好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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