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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认罪轻判,他理性拒绝换来无罪
——从十年刑期到无罪释放
白天工作,晚上抽时间写作发到微信公号,分享办案心得,或者回忆成功案例“闪光”点,已然成为工作和生活的习惯。今天谈我为W办理的无罪案例。
在出门不仅需要戴口罩,还要带核酸报告、健康码的疫情期,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值得回忆。即使现在不翻案卷,仅凭记忆,我仍能复原为W远赴福建辩护的点点滴滴。
因为,疫情给所有人带来的沉重感、磨难感,终生难忘。
2020年6月,我接到来自深圳的电话,孔总自我介绍,称看到我此前办理的某案件,对我的辩护观点非常认可,决定聘请我为W出庭辩护。
此后,W的家人来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我详细了解了W的家庭和就业以及案发情况:20几岁刚结婚生子,在外创业,只是因为购买了一款产品,就被抓了进去,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
对这一产品所涉及的此罪名,我的确有成功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对生产或购买该产品的事实是确认的,但产品是否为刑法上的“爆炸物”,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根据,这是罪与非罪的本质问题。
面对当事人给予的充分信任,果断接受了委托,办好律师会见、出庭手续,接着去做核酸拿报告,然后准备好会见提纲和初步的辩护观点……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前往福建某看守所会见。
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重要意义和价值在于,不仅要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向他讲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就辩护思路、观点和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以免产生分歧。会见完去法院在主审梁法官处及时拿到了全部卷宗,并简要地向她介绍了我此前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些观点。
回到南京经过充分地准备迎来了开庭,再去福建,仍是疫情必备的一套程序。开庭时梁法官听审非常细致,充分地保障了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利,当然,公诉人也知道本案的焦点问题: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在此,不得不说,这位公诉人给我的印象非常理性、体现了一位检察官的优秀和文明素养。
我围绕四个核心问题展开质证、论证:针对“涉案发热管是不是爆炸物?”“鉴定意见是否能被采信为定案根据?”“W主观上是否明知为爆炸物?”“购买产品用于生产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上的非法买卖?”
庭审是直播,有很多同事看了庭审,事后称这位梁法官的声音,真像林志玲啊!
的确,是像。我在开庭时听着她的声音就有这个感觉。
庭审后大约两周,梁法官给我电话沟通,称如果认定是爆炸物,根据刑法的规定,W要被判刑十年以上,如果认罪认罚,可基于“政策”大幅减轻处罚。辩护人能否向W讲清若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到十年以下?
我当然知道梁法官的善意。她从庭审中了解到W的家庭情况,特别是幼子尚在襁褓,而且,W只是一个初入社会,靠劳动谋生的年轻人,从无劣迹。 一旦被判重刑,这等于毁灭了一个家庭。但是,我个人的原则是:我审查认为无罪的案件,决不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更不去“见证”其签署认罪具结书——哪怕被我的当事人解雇,也要捍卫法律赋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何况,我还对此类案件向“两高”上书,力陈无罪的理由呢?
所以,我委婉地向梁法官表达了我不劝W认罪的观点。
因为,自从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我在一个时间段,集中写过很多篇“探讨”文章:认罪认罚,不能异化为当事人自我判决有罪、法院加盖印章的司法模式。罪与非罪,先事实、再证据、慎定性,这才是司法的应有之义。
当然,从梁法官的角度,其深知进入司法程序的刑案,宣告无罪的艰难。她认罪轻判的建议,是充满了善意、毫无诱供诱罪之嫌。所以,我理解和尊重梁法官。
作为辩护人我也有责任向其家人反馈这一信息。其家人商议后一致认为,坚持我无罪的辩护意见。
在得到他家人明确的意见后,我给W写了一封信(至今还在案卷):
“……你对事实是完全承认的,但性质上如你辩解不知道是爆炸物,经你家人商议,给我的明确意见是:要求我坚持做无罪辩护。
在得到你家人的明确意见后,我及时与梁法官反馈和沟通,请她理解并表达对她的感谢。
鉴于疫情期间,律师前往会见不仅繁琐的核酸检测等出行障碍,更重要的是从南京至福建会为你增加经济负担,特此书信一封,告知此情,请理解并耐心等待结果。”
刑期从十年以上可能大幅降至五年甚至三年,这对任何身陷囹圄的当事人而言,都是难以抗拒的诱惑:如果无罪,不签认罪就无比正确;但是,如真的判决十年,这个“机会”不就失之交臂吗?
这考验着W的意志和智慧。
最终,W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此,要再次感谢梁法官的审慎:她没有例行及时判决,而是将本案中止审理。
而正因为W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和梁法官的中止审理,为W无罪赢得了程序机遇。
此后,梁法官工作调动,林杰法官接续承办。
经和林法官多次充分沟通,重申了此类案件是新技术,不属于犯罪的辩护观点,并提供了相关的案例、材料,2022年,林法官为W办理了取保候审。
W获得自由,从福建回到泰州。
一年后,法院裁定允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接着作出不起诉决定;对W给予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6月,W和家人终获团圆后,来律所送锦旗,我们共同回顾携手同行的那段日子。
我问W,面对如此轻判,很多人是经不起考验的,你是怎么决定不签署认罪认罚的呢?
他告诉我,一款新型产品用于生产,怎么就成了爆炸物?开完庭之后,他认为我辩护的有理有据,所以,增加了他的信心。另外,他特别提到,法律是非常严肃的,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可以依法判决,为什么非要让我认罪?所以,认罪就从十年打折到五年,他认为法律不是橡皮泥,这样打折更证明了这个案件的问题,他坚持不认罪、不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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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忆起这一段,感悟颇深:
1.有效辩护,除了庭审还在庭外的艰难抉择,是律师的专业与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同频共振的结果。当法官提出认罪认罚的“优惠”时,这实际上是一个分水岭。如果信任稍有动摇,当事人很可能在恐惧中选择妥协,有罪判决自然会随之而至,后续的纠错将困难重重。
2.律为有缘人谋。W家人基于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而托付信任;在面临“认罪换轻判”的巨大诱惑时,他们再次选择相信律师对案件无罪的专业判断,而没有盲目选择。“律为有缘人”谋,不仅是尽己之责,更是与当事人的风雨互信、共济。
这件无罪案件的成功,我想,不是我有多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得益于W自己的明智决定:他一旦认罪,哪里还有无罪的可能(完)?
本文与微信公众号“吴世柱律师”同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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