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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赵先生在某大型商场内的A品牌加盟店挑选家具,看中一套总价2.4万余元的产品后,当场与门店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末尾加盖了加盟商B公司的公章。赵先生通过店内POS机全额支付了货款,门店工作人员承诺将按约定时间送货上门,后续会主动联系确认配送细节。
然而,约定的送货期限届满后,赵先生始终未收到家具,也未接到门店任何关于延迟发货的解释或沟通电话。赵先生多次尝试联系门店电话,无果。2024年9月,赵先生前往该商场,发现A品牌加盟店已人去楼空,店内设备、展品均已清空,只剩下空置的店铺。
赵先生随即联系品牌方A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其协助解决发货或退款问题,但A公司却以“加盟店系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仅告知赵先生需自行向加盟商B公司维权。此时,B公司已彻底失联,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状态异常,赵先生通过协商、投诉等多种方式维权均无进展,无奈之下将加盟商B公司及品牌方A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全部货款2.4万余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确系A公司授权的特许加盟商,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明确约定:B公司获得A公司授权,使用其品牌标识、经营体系等核心经营资源,按照A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标准开展家具销售业务;A公司负有对加盟店进行资质审核、日常门店巡查、投诉监督处理等管理义务;B公司已向A公司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其履行协议义务及消费者权益。
庭审中,A公司主张其已履行监管义务,每月都会对加盟店进行督导检查,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巡查记录、督导报告、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佐证该主张。相反,证据显示A公司在B公司经营出现异常、长期拖延发货、最终关门失联的整个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干预措施,既未及时发现问题,也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或警示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加盟商B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向赵先生退还全部货款2.4万余元;品牌方A公司作为特许经营方,享受授权收益却未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其消极不作为与赵先生的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A公司将品牌资源、经营体系授权给B公司使用,B公司按统一模式经营,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二者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预付式消费业务,消费者起诉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特许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特许人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导致被特许人拖欠消费者费用或者卷款潜逃,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特许人,收取了B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享有授权收益,却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巡查、督导、投诉处理等法定及约定的监管义务,对B公司的经营异常未能及时察觉和干预,客观上放任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其过错与赵先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笔者寄语
随着特许经营模式在各行各业的普及,品牌加盟店已成为消费者日常消费的重要选择。消费者选择加盟店,往往是基于对品牌方的信任,这种“品牌背书”本应是消费权益的保障,而非风险转移的“挡箭牌”,特许经营不能成为品牌方的责任防火墙。
对品牌方而言,授权加盟并非“一放了之”,收取授权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对应的监管责任。健全加盟商准入审核机制,确保合作方具备履约能力;完善日常巡查、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加盟店的经营异常;建立消费者投诉快速响应机制,主动化解消费纠纷,这些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维护品牌价值、实现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唯有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才能让“品牌背书”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定心丸。
消费者遇到商家拖延履约、失联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品牌总部反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切勿因“加盟店独立经营”的说法而放弃向品牌方主张权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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