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肥料产品实行严格登记管理制度,核心是“未经登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进行广告宣传”。未列入肥料登记目录的产品不能直接豁免登记,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相关部门会根据法规和产品属性逐一界定是否需登记。
一、肥料登记的管理原则
肥料登记制度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规定,不论肥料产品是否在常规登记目录内,都要严格监管。
登记管理覆盖所有农业用肥料产品,包括传统化肥、新型肥料、水溶肥料等。不过,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四类产品无需常规登记,但要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备案后才可合法上市。
登记制度要求肥料产品安全、有效、合规。通过严格审查,验证产品化学成分、肥效和安全性是否达标,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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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登记目录产品的登记判定
(一)需正式登记的情形
未列入肥料登记目录、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型肥料产品,因肥效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不确定,必须经规范登记程序审查。进口肥料产品,无论是否在国内登记目录内,都要取得登记证明,需提供生产国使用证明等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才可获批。产品成分或功能超现有目录范围且用于农业施肥的,按新类型肥料申请登记,要提交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等完整资料并完成规定田间试验。
(二)免予登记的情形
经农田长期使用、技术成熟且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常规肥料,即便未列入专项登记目录也可免予登记,如硫酸铵、尿素等十七类常见化肥,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获长期实践验证。但免登肥料要严格符合相关标准,产品成分、含量、使用范围等均不能超规,若生产中添加成分、改变属性超出标准,需重新申请登记。
(三)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形
对于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肥料产品,其登记申请将不会被受理。这类产品往往伴随着高污染、高能耗等突出问题,与农业绿色发展的导向背道而驰。
若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以及环保标准,那么在登记审查环节将无法通过。另外,国外产品若没有生产国的使用证明,同样会被拒绝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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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登记的情况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完成备案的肥料产品属严重违法,相关部门会依法查处、没收违规产品,收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已登记肥料产品若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危害,或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农业农村部有权限制或禁止使用该产品、撤销登记证,企业要承担农业生产损失及法律责任。
肥料产品未经登记进行广告宣传会受广告监管部门处罚,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全额赔偿。
四、相关合规建议
肥料生产企业要先确认产品是否在登记范围,需登记的产品要备齐资料,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田间试验要真实规范,报告出具方担法律责任。
采购时要查验登记证或备案证明,禁售未登记、未备案产品,建立购销台账,留存资质证明,确保合规经营。农业生产者应选已登记或免予登记的合规肥料,查看登记证号或备案信息,不用来源不明、无合规证明的肥料,发现违规可举报。
肥料登记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并非所有不在登记目录的产品都要登记,要综合判定。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登记管理要求,共筑规范肥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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