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相差20岁的“姐弟恋”,让女子倾注千万身家,累计借款900万元给男模男友,最终却落得感情破裂、钱款难追的结局。近年来,类似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笔高达900万的款项究竟是自愿赠与还是借贷?分手后能否全额追回?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个人警惕。
据了解,45岁的陈女士(化名)事业有成,积累了丰厚身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25岁的男模赵某(化名),年轻帅气的赵某很快俘获了陈女士的芳心,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某频繁以“投资创业”“偿还债务”“购置房产”等为由向陈女士借钱,还时常以“一辈子在一起”“以后共同生活”等甜言蜜语打消陈女士的顾虑。出于对这段感情的信任,陈女士在两年多时间里,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赵某支付900万元,部分转账备注“借款”,部分未作明确标注,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赵某的态度逐渐冷淡,不仅对还款事宜避而不谈,还出现了隐瞒行踪、与他人暧昧的情况。忍无可忍的陈女士提出分手,并要求赵某归还900万元,但赵某却辩称,这些款项是陈女士自愿赠与的“恋爱支出”,并非借款,拒绝返还。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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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900万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关键看3点
借款与赠与的核心区别:是否存在“偿还合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行为,而借款则是借款人需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有偿行为,核心区别在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偿还合意”。本案中,陈女士部分转账备注“借款”,若能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双方就该部分款项达成借款约定,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支持返还请求;对于未备注的款项,需结合转账背景、赵某借款说辞、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若陈女士能证明款项是基于赵某的借款请求支付,且金额远超情侣日常赠与合理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大额款项不必然是“附条件赠与”,举证责任是关键司法实践中,情侣间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或特殊日期的礼物赠送,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予返还。但对于900万这类远超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资金,若无法证明是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即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但这一认定需陈女士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赠与是基于结婚目的,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诉求无法支持的风险。
“甜言蜜语”不能等同于“赠与承诺”赵某恋爱期间的“一辈子在一起”等表述,属于情感表达,不能直接认定为陈女士自愿赠与的依据。法院判断时,更倾向于考察款项支付的真实意图:若款项是用于赵某个人投资、还债等,而非双方共同消费或情感维系,结合陈女士的转账备注和事后催款行为,更易认定为借款;反之,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或纯粹的情感赠与,返还主张则难以成立。
同类案例启示: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3个“自保”要点
明确款项性质,留存书面证据:大额资金支付时,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让对方出具借条,转账时备注“借款+用途”,同时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明确双方偿还合意,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区分赠与边界,理性消费:情侣间赠与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对于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大额支出,需谨慎对待,切勿因一时情感冲动盲目支付,以免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及时维权,固定证据:若发现感情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催款,固定催款记录;协商无果时,尽早向法院起诉,避免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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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恋爱需理智,财产要分清
本案尚未宣判,但已给公众敲响警钟:恋爱关系中,情感不能替代法律边界,大额财产往来务必保持清醒。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都应明确性质、留存证据,这既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恋爱关系的负责。若双方确实有大额资金往来需求,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分手后因财产纠纷对簿公堂,徒增烦恼。
法律从不否定恋爱中的情感付出,但也绝不纵容利用感情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守住财产安全的底线,才能让爱情在理性的土壤中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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