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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异地执法有其必要性,也有一些亟待明确和规范的问题。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11月12日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以下简称《八项举措》),充分发挥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优势,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异地执法是指执法部门为调查本省经营主体,或以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经营主体为执法对象,在本省以外区域开展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相关执法活动。
从正面看,这种执法方式体现了执法部门的主动作为,对于打击那些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还能够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实现更有效的监管。
但部分异地执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些异地执法的动机被质疑,被认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创造罚款收入,而不是维护法律秩序;又比如,有些异地执法存在选择性执法,“撒网”之后抓谁不抓谁,可能缺乏统一标准。此外,还有不少异地执法面临程序正义问题,比如管辖权争议、扰民争议。
因此,有人将不规范的异地执法称作“远洋捕捞”式执法,“远洋”是指执法往往跑到辖区外很远的地方,“捕捞”则指可能没有明确的单个目标对象,而是针对某一类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撒网式排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处处长谢正豪介绍,《八项举措》率先在全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市场监管领域的异地执法行为,提出了规范案件协查程序、规范执法取证行为、慎施行政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推进管辖争议化解、建立案件会商机制、畅通问题反映通道、强化异地执法监督等举措。
首先是规范案件的协查程序。《八项举措》明确,因稽查办案确需跨省开展执法活动的,应优先采取协查形式,原则上实行同级协查。发起、承办协查应当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同步流转。确需派执法人员赴异地现场调查取证的,应提前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开展执法活动。这项举措主要针对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其次是规范执法取证行为。“《八项举措》强调,在长三角任一地区依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互认法律效力,防止重复取证。”谢正豪表示,此举将避免重复取证对营商主体的影响,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项举措》里的统一行政处罚裁量,也是为了减少“过罚不当”“畸轻畸重”和趋利性执法对营商主体的不良影响。举措出台后,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优先适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强烈的跨省异地执法案件,经案件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提请,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必要时可邀请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人才库成员、法学专家等参与,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罚裁量等进行深入讨论,形成的会商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参考。
强有力的约束是确保举措落实到位的关键。《八项举措》明确,对发现涉嫌存在泄漏案件秘密、违规取证、违规实施强制措施、管辖争议未解决前擅自开展异地执法活动等问题情形的,三省一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提请或建议有监督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和有关规定开展内部监督。
此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推进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近期重点工作举措(2024—2025年)》提出,要深化完善市场协同监管制度,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政策与规范。长三角地缘相近、文化相通、人缘相亲、经济相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涉网案件数量占比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强,这为《八项举措》在全国率先出台夯实了基础。谢正豪表示,随着涉企行政执法的进一步规范,将充分激发营商主体创新发展的活力。
原标题:《规范“远洋捕捞”式执法,长三角率先出手》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陈玺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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