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的借款本金怎么认定?
概述:借据载明数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案情简介:2009年周某向黄某出借21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月息1分。诉讼中黄某称虽然其向周某出具了210万元收款条,但其实际上仅收到200万元,另10万元已作为借款四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且有录音资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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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实践性是民间借贷合同重要特征。借贷合同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事实,款项交付行为应是查明案件事实关键环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加强对资金交付时间、地点、实际交付金额、交付款项凭证等各种履行合同事实予以审查,以查明资金来源、借贷利率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借贷利益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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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不能忽视对借贷交付行为审查而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单纯把借条视为首要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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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可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出借人主张为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未交付凭证的还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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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严格审查出借人自身经济状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慎重对待,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
实务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数额应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可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出借人主张为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未交付凭证的还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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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严格审查出借人自身经济状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慎重对待,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
实务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数额应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可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出借人主张为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未交付凭证的还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证明。
法官要严格审查出借人自身经济状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慎重对待,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
实务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数额应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可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出借人主张为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未交付凭证的还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证明。
法官要严格审查出借人自身经济状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慎重对待,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
实务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数额应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可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出借人主张为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未交付凭证的还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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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严格审查出借人自身经济状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慎重对待,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
实务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数额应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案例索引: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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