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商事纠纷领域,通过诉讼或调解寻求解决方案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当涉及行政争议,尤其是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直接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多数人依然倾向于选择12345、信访渠道。信访具有门槛相对较低、受理范围广泛、网上投诉方便快捷优势,各级信访部门也开设了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综治中心、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等接待场所,在这里,信访人既可以选择由信访部门登记诉求,也可以请求协调职能部门现场接待,也可以选择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快速解决诉求。
在过去,信访采取的是“一级终局”的信访回复处理模式,如今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部分信访人在对初次处理结果不满时,可能转向越级上访、缠访闹访,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在此背景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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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需要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发挥信访监督追责的作用,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历史惯性与观念积淀。信访作为我国特有的非诉化解纠纷模式,这与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青天”思想与“厌讼”观念影响深远。这种“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思维定式,催生了“登闻鼓”等历史图景。尽管时代变迁,法治建设日臻完善,一些人仍抱有“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大量已经过司法终审裁判的案件,其当事人仍会转而进入信访渠道,寻求法外“翻盘”的机会。这种对依法分类处理结果的不信任,直接加剧了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的困境,可能会造成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巨大耗费。信访复查复核正是通过上下级之间的业务监督关系,通过提供规范、有序的层级救济,疏导并转化非理性的诉求表达,是信访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成本考量与行为失范。从现实功利角度分析,信访相较于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确实呈现出明显的“低成本”优势。对于多数人而言,诉讼意味着严格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以及不可预知的败诉风险。而信访往往只需一纸诉状或一次面谈,形式上更为简便快捷。这种便利性使其成为许多人寻求权利救济的首选。
然而,这种“低成本”特性也伴生了一系列问题。信访部门每天面对海量且日益复杂的案件,难以保证每一起都能迅速、圆满地解决。当初次处理结果未能满足信访人预期时,部分人员会选择重复信访、缠访闹访等方式,意图通过施加持续性压力促使对方妥协。实践中,个别案例确实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超出法定标准的利益,这在客观上形成了负面激励,助长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知,使得滥用信访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
信访复查复核通过引入一个严谨的内部审查层级,将那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无理诉求有效过滤出去,确保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解决真问题、真矛盾。同时,它也是对初次处理行为的监督与校验,能够倒逼基层信访部门规范履职、提升工作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因处理不当引发的后续问题,从而在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保障信访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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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局限与功能不位。对于一些符合多数人认知但无法定依据的事项,必须承认,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纠纷解决机制并非万能。它们受限于明确的受案范围、严格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要件,比如对于一些历史遗留、政策性强或事实关系模糊、缺乏明确法律规制的行政争议,往往难以受理或实质性化解。在实践中,这类“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难题,常常需要依靠心理疏导、道德劝说、多方协调等柔性方式来处理。
相比之下,信访以其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能够更灵活地触及这些法律难以覆盖的角落。对于绝大多数的信访事项,可能会首先选择调解处理,让问题化解在源头。同时它不拘泥于纯粹的法律技术判断,更能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通过信访救济等方式做到处理到位。而复查复核程序通过对原处理过程与结论进行再审,确保即便在缺乏明确法条指引的情况下,处理结果也能最大程度地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经得起情理和政策的检验。这种兼具程序正当性与处理灵活性的特点,使得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法律制度的空白与缝隙地带,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补充角色,成为一种更具包容性、也更易被普通民众理解和接受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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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的建立与完善,是应对深层社会观念、现实行为激励与法律制度局限的必然选择。它既是疏导社会情绪、规范信访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关键环节,也是提升信访工作公信力、弥补法律救济盲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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