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渔业安全工作的部署,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现集中公布3起涉海涉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辽营渔11XX7号”渔船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未取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出海作业。
2025年5月21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收到营口海警局盖州工作站案件移送函。辽营渔11XX7号渔船2025年5月20日在北纬40°36′762″、东经122°04′767″附近海域捕捞兰蛤。该船三证齐全,船上无导航安全设备(北斗及AIS)。涉事船舶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未取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出海作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的职责”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二万三千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兄弟1XX”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
2025年6月24日10时20分,营口海警局鲅鱼圈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北纬40°19′55″、东经121°35′56″巡查时发现兄弟1XX艇正在捕捞作业,案件移交至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洋与渔业局。经查,2025年6月23日,兄弟1XX艇由锦州出海,使用挂网捕捞渔获物刀鱼87.5kg,查获的渔获物被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洋与渔业局拍卖,共得款项人民币2625元。涉事船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八千元、没收渔获物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辽营渔36XX6”渔船利用小品种海蜇专项捕捞许可,逃避监管,出海进行其它网具捕捞作业。
2025年7月23日15时20分,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北纬40°11′782″、东经 121°40′239″ 海域发现辽营渔36XX6钢质渔船站锚,登船检查。经查,该船在进行杆网捕捞丁香鱼作业,船上下杆网30块左右,还未起网,无渔获物。船上有职务船员6人、船员5人,北斗安全导航设备有效,船上有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该船主机功率262kw,船长36.18米。涉事船舶禁渔期内利用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进行杆网捕捞丁香鱼作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三万元的处理决定。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