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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5年3月3日,杜某驾驶本人所有的小轿车,行至行唐县S203省道九口子乡范家庄村路段处时,不慎追尾前方大货车,致轿车严重损坏,经鉴定损失为2.7万多元。
此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杜某负全部责任。因肇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是故,杜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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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5年10月10日,保定金融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认为,案件发生后,车主并未向公司报案通知定损,而是直接提起诉讼,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已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虽然,杜某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仅以杜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且,保险公司的该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故此,保险公司应当按鉴定损失金额赔偿杜某的各项损失。
【判决】
2025年11月11日,保定金融法庭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全面履行。
涉案车辆损失是经原告申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某公估公司进行的车损鉴定。其中,车损经鉴定为2.7万元。另,原告花费公估费3000元,施救费1000元。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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