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多起违法违规案件,有力打击并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效果,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旨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4月,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包装好的甲鱼,彩箱包装上标注有“汉寿甲鱼”字样;“汉寿甲鱼”于2011年2月21日被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公告号:2011年第22号),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需要获得批准,但当事人并未获得“汉寿甲鱼”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权。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有“汉寿甲鱼”的产品包材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桃源县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在省级监督抽检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的检测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元、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月,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户销售的猪肉上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也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湖南畜禽屠宰检疫溯源信息。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351元、处罚款9649元的行政处罚。
4、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石门县某公司销售的“石门合渣”包装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该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存放上述食品,标注“生产日期:见喷码(20250803)”。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8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5年3月,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武陵区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台式香肠”上标注生产者为“武陵区某商行”,经核查,上述“台式香肠”并非生产者在其登记的生产场所生产,系当事人张某以“武陵区某商行”的名义在其住处无证生产。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台式香肠”、食品添加剂、加工调料及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880元、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某商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临澧县某商行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请该局依法处理。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店的货架上摆放有4包“盐焗腰果”,标识“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2个月”,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阅案卷,该当事人在两年内出现了两次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元、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刘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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