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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是有权的当事人,即当事人本人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任何人都不可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义对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起诉的原告不是当事人本人或没有法定监护权或代理权的,法院是不会受理起诉的,即使受理了起诉,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是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委托人、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件,能够证明委托人享有诉权,并在提供了委托人(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的民事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函后,法院也会受理案件的。此时,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资质只做形式审查,授权委托手续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由代为起诉的律师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律师诉讼时,必须使用身份证原件证明本人身份后才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诉讼文件上签名及加捺手印,律师则须审查委托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法定代人、法定监护的相关手续。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对委托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诉讼的具体要求,审查相关证据之后才能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依照收费标准收费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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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律师不可能接受虚假当事人的诉讼委托。然而,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竟然发现第二原告身份虚假,律师提供的全部代理手续中的涉及的第二原告,都是由第一原告冒充第二原告签署并委托的。于是,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冒充他人起诉的当事人蔡某某和未核实授权真实性的律师杨某某同时作出处罚。这个案件的发生,确实令律师同行感到十分不解,律师的职业操守,律师的基本素质,在这起冒名诉讼案件中被践踏得一文不值。
当事人蔡某某(第一原告)、钟某某(第二原告)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将林某起诉至法院,海南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对第二原告钟某某的诉讼主体身份提出质疑,他认为“钟某某不知道这场诉讼,也没有委托律师对林某起诉,”要求法院对第二原告钟某某是否提起诉讼以及是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进行审查。
林某的抗辨引起了审理法官的高度重视,立即对第二原告钟某某是否提起诉讼,是否对代理律师进行授权进行调查。蔡某某立即承认“案件中的起诉状、二审答辩状及钟某某在一、二审中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全都是蔡某某冒充钟某某的名义代签的,钟某某自始至终对诉讼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
代理律师杨某某也向法院承认:“自己从未见过钟某某本人,仅给钟某某打过一次电话,但并未接通。自己出于对蔡某某的信任,也想图省事,没有核实钟某某授权和诉讼文书签名的真实性。”
法院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法院认为,蔡某某冒充他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律师杨某某未核实委托人签名及授权真实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对蔡某某、杨某某进行口头训诫后,依法对蔡某某罚款50000元,对律师杨某某罚款10000元。
面对法院的处罚,蔡某某表示“自己因不懂法才犯了错,愿意接受教训”;杨某某也表示“因侥幸心理忽视了规范,今后绝不再犯”,二人已按法院要求的期限缴纳罚款,接受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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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奇葩的案件,做为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要诚实信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非经本人授权,不可以使用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名义发起诉讼。诉讼中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由本人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冒充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文书不仅无效,而且还涉嫌侵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比意想中的诉讼利益大出许多,一旦违法,轻则受处罚,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代理他人委托的诉讼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本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的委托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要如实记录当事人对委托案件的事实陈述并审查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提供虚假证据,律师有义务进行真伪甄别,这是律师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
本案的杨律师以“图省事”为由对过错进行辩解是站不住脚的,以律师身份实施的不规范代理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一旦影响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就会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将予以严惩。这是律师必须懂得的法律知识,所以,此案的杨律师因为“图省事”的过失犯错,而是抱着侥幸心理故意违法操作。
当下我国律师行业内卷严重,很多律师业务不足,为了增加收入拓展业务,承揽案件时往往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业务和证据不用心审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对方有理有据的抗辨下,就可能是败诉的结果。像本案,律师收的代理费估计不会超过3000元,却被罚款10000元,损失远大于收益,还要受到行业处分,这单业务实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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