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消除辖区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全区“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房山警方持续围绕辖区出租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警示案例一
近期,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马某未按规定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且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该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马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警示案例二
近期,房山分局广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一出租房屋内查处了一起治安违法案件 。经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履行定期检查责任,对房屋使用情况不监督、不清楚,致使该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规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时,请及时准确地登记承租人信息,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希望各位出租房主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履行登记义务,警民携手共进,共建温馨安全家园。
来源: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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