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 彭飞
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为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与实体商场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机会,保障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一些商家赋予网购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一部分人却将该权利作为其实施“0元购”的渠道,殊不知这种行为有可能得不偿失。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少退部分货物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多买少退占便宜,商家拒绝退款
李某经营的某店铺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带货形式经营耳钉、发簪、胸针等饰品销售业务,该店铺首页下方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去年年底,李某遇到一个经常申请退货的买家采某,让其深受困扰。
采某有着多年网购经验,从2023年9月开始,采某多次在李某的店铺购买饰品,其中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采某使用YYY98账号分69笔订单向该店铺购买价值5581.9元的饰品。店铺接单后通过快递方式将饰品送达采某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某小区收货地址,并由物流快递寄存点代收。
2025年1月23日,采某以店铺承诺的“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对其中10笔价值505.3元的订单退货退款,并将退货订单通过物流快递寄回店铺,店铺以现场录制开箱视频的方式确认收到退货订单,随后向采某退还505.3元货款。采某发现上述快递单号被签收后,于2025年1月26日对另外8笔合计1597.6元的订单申请退货退款,且都填写上述同一快递单号。因店铺未实际收到该8笔订单退货,故拒绝向采某退款。
采某随即向电商平台投诉,店铺亦将开箱视频提供给电商平台进行申诉,电商平台作出“不支持买家退款”的处理,并显示“疑似物流单号重复”预警。此后,采某将包括上述8笔退货订单在内的剩余59笔订单项下合计5076.6元的货物全部打包邮寄退还店铺,因店铺在收货后拒绝退款,采某遂起诉要求店铺经营者李某退还货款。
店铺反诉买方退还并赔偿
庭审中,店铺经营者李某表示,双方不仅存在上述5076.6元退货纠纷,采某此前存在大量订单未退货,故之前未向采某退回上述货款。李某提交的电商平台购物、退货记录显示,采某在2023年9月开始购物时一切正常,虽偶有退货行为,但均将货物如数退回。但从2024年8月7日开始,采某出现少退货物的异常行为,截至2024年11月1日,采某使用XXX717352账号向该店铺先后下了多达563笔采购订单,收货后随即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
在退货过程中,采某先申请某笔或某几笔订单退货,并以快递员上门取件方式将货物退回并获得快递单号。该快递单号经店铺签收并退款后,采某重复使用该快递单号再次填写其他的退货订单,并选择自行寄出的方式退回订单,但实际未寄回货物。因快递单号系采某此前购买货物后正常退货而生成,店铺已对该快递单号确认收货,电商平台判定采某已经退回该快递单号项下的全部货物。即便店铺拒绝退款,电商平台也会依据《电商网超时规则》,在店铺超时未处理后对快递单号项下的全部订单进行自动退款处理。
通过上述方式,采某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通过19个物流单号,以仅退回少部分货物方式申请退货退款563笔,价值合计49756.93元。采某实际仅退回29笔合计1157.8元订单货物,尚有534笔合计48599.13元货物未退回,电商平台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以冲抵店铺保证金方式向采某作出退款48599.13元处理。
采某的上述持续多次退货退款行为引起李某的警觉,后续每一次收到采某的退货包裹后,店铺员工会现场录制开箱视频。视频显示采某寄回的退货包裹内的货物数量与其申请退货数量不一致,店铺随即将相应开箱视频上传至电商平台,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载明,少退部分货物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李某认为,采某持续多次申请退货退款给店铺造成极大困扰,电商平台要求店铺缴纳更多保证金以应对后续退货退款,并限制店铺部分正常营业功能,店铺为准备诉讼多次停止直播卖货,店铺不得已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采某返还未退货物的货款48599.13元并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各项损失117198.05元。鉴于店铺已经收到采某退回的59笔订单项下合计5076.6元的货物,双方在诉讼中同意对各自未退货款互相抵销。
法院:买方返还未退货物货款并赔偿损失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采某虽系电商平台88VIP会员,但该会员权利并不能被随意滥用,对于用户欠缺交易意愿、少退部分货物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亦存在相应规制措施。采某在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在店铺购买数百笔订单后又全部申请退货退款,其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律,欠缺真实购买意愿,应认定其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法院认为,采某在申请退货过程中重复填写快递单号少退部分货物,利用电商平台监管漏洞获得退款,不合理地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扰乱电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店铺经营者李某提交的开箱视频、采某的退货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采某剩余534笔订单项下的货物未退回,因货物现已无法退回,故采某应退回48599.13元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李某为案件诉讼产生差旅、打印耗材等损失,法院结合李某提交证据、案件开庭审理次数等因素,酌定采某向李某赔偿5000元损失。李某承认已收到YYY98账号退回的59笔订单合计5076.6元货物,并同意抵扣采某的应退款,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观察思考】
商家要诚信经营 买家也要诚信交易
为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规范市场秩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店铺也会在网站页面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诚然,网络购物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但是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也需要买方的诚信交易,买方若滥用该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天无理由退货”并非“免费购物券”。本案中,采某利用电商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把网购平台当成自家货仓,以重复使用快递单号少退货物方式获取平台超额退款,明显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最终,采某不仅需要全额退回货款,而且还要赔偿店铺的相应合理损失。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少退货看似只是占小便宜“薅羊毛”,如果查明买方系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罪,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合理利用平台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越过法律红线,悔恨终身。
为促进网络购物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此类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消费者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基本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消费者,一方面应养成理性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基于自身实际需求、经济能力及商品价值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冲动、盲目地进行非必要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应合理行使退货权利,消费者在退货时应遵守平台退货规则和商家退货要求,确保商品的数量和外观、功能完整性,保证退回的商品与原订单一致,不夹杂空包或仅退还部分商品。
电商平台及入驻商家应完善退货审核机制,提升风险防范意识。首先,电商平台及商家应及时修补可能存在的退货审核漏洞,引入更合理的退货审核机制,对退货商品进行快速准确验证,避免被不诚信的消费者利用,遭受经济损失。其次,建议电商平台建立规范的信用评分系统,根据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和退货记录,合理确定其信用评分。对于频繁申请退货的消费者,根据其信用评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退货审核流程。最后,建议平台、快递、商家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信息传输和共享,形成全链条高效安全退货流程,及时了解退货流程中商品的真实状况,有效防范恶意退货和少退货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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