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及宅基地上房屋,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能推进征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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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中,有的地方相关部门因规划修路需要,征收了老百姓的土地之后,在补偿上却是屡屡打压,对被征收作出的补偿远远低于实际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想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则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迟迟协商不成,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会采取粗暴的方式,即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从而推进征收工作,这显然会给被征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郑某是浙江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2014年,分别与几个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承租该村近35亩的土地用于种植苗木,合同约定的时间是6年。自承包之后,郑某一直利用这35亩土地经营苗木绿化生意,并且生意也是非常的好。可是在其承包土地的第二年,当地相关部门便因城市规划需要决定征收郑某所承包的这些土地。
对于这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征收项目,郑某自然也是无法拒绝的,所以其他欣然接受了此次征收,前期的征收工作也是相当地配合。但是在补偿阶段,郑某却与征收方发生了矛盾。郑某认为,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自己承包了35亩土地,地上也都种植了苗木,政府才补偿自己一百多万,这显然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对地上附着物、苗木进行清理。
但是让郑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高速公路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一起对郑某作出了《责地清表告知书》,要求郑某在十五日,把地上青苗等全部清除,由于相关的补偿事宜还没有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郑某再次拒绝了征收方的要求,即没有清除地上种植的苗木。
因郑某没有按告知书中的内容去做,指挥部与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直接组织人员将郑某承包地上的苗木全部进行了强制清理。毋庸置疑,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给郑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苗木被强制清除后,郑某一刻也不敢耽搁,通过网络马上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方面非常有经验的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在经过几次沟通后,随即就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为了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马上前往郑某承包地进行现场调查,通过现场调查的情况以及通过郑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通过公开政府信息途径所获得的文件,凯诺律师马上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并针对相关部门强制清除郑某承包地上苗木的行为,指导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而且就强制清除行为,法院在经过庭审之后,也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清除郑某承包地上苗木的行为违法。在法院判决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后,接下来就是让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凯诺律师又指导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并且在诉讼请求中也明确主张了强制清除苗木给郑某造成的损失的标准。本以为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赔偿判决,但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赔偿结果让郑某是非常的不满意,35亩地,法院只判决赔偿了一百多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凯诺律师又经过一番研究,最终发现了此次评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端倪。
首先,评估机构并不具备对苗木进行评估的资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屋、苗木等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有营业执照等之类的证件,但是本案中,对郑某种植的苗木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显然并不具有这些证照。
其次,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征收方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而非由征收方直接确定。本案中,征收方显然剥夺了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再者,在对苗木进行评估时,郑某实际上是参与了整个评估过程中的,并且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表也进行了签字确认,确认了苗木实际数额。但是让人出乎意料的是,评估机构在实际作出报告时,却并没有按照郑某与其确认的数据予以认定,也就是评估报告中的数额并非是实际确认好的数额,而是后来改过的数额,而且在评估报告中,还明显遗漏了相关的建筑。因此,后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然有失公平。
最后,郑某曾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已经作出评估为由拒绝了郑某调取证据的申请,一审法院的做法也显然有失公平。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判决相关部门赔偿郑某二百四十万。
凯诺拆迁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方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包括强制清除时的现场照片、录像,然后马上报警,这都是非常有必要的,然后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强制清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相关部门因强制清除或拆除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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