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个绕不开且无法回避的话题。
每次当事人咨询法院诉前调解这件事,我便会拿出宗馥莉向最高院投诉杭州法院办事效率这件事举例。因此,调解这件事需要当事人有正确的认知和认识,从而为是否准备诉讼、诉讼周期、诉讼结果有一个更好的预期。
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两种:找调解机构进行;法院的前置调解。
调解机构调解,可以分为专业机构调解和普通民事调解。其中,专业机构调解,又可以分为双方指定的和非指定的,两者的作用并不相同。
指定机构调解是最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但是,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倘若一方不愿意调解,即便指定或约定了专业机构调解,也不违反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另一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不过,在双方指定了专业机构情况下,目前实践中不愿意先行调解的占比较小,理由在于专业机构具有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司法裁判倾向,在行业中享有一定话语权,可以为双方做调解更能快速有效的化解矛盾。典型的如某某法官工作室、老娘舅工作室等等,当事人更相信调解员以及机构的资历背景和权威。
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后,专业机构会制作调解协议,双方一般可以持该调解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十五 章第七节向法院 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经确认后,任一方不履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就可以免去诉累,快速高效的实现调解目的化解矛盾。
非指定机构调解和普通民事调解可以归为一类。常见的如家庭邻里矛盾,双方经常会去村委会、居委会、街道等政府部门寻求解决。由于该类机构力求化解矛盾,专业性相对不高,因此并非所有调解协议都可以按照上述程序予以确认效力,故而不排除会产生后续纠纷。
而法院前置调解,则表示一方一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双方是在一定强制力之下以及调解机构具有权威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这就意味着,这类调解对没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的当事人具有一定威吓作用。由于法院还未正式立案收取诉讼费用,倘若当事人想要尽量减少损失,在这个程序进行调解或是最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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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这是法院立案后开庭前进行的调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两者的调解成功率不一样,对调解不成后的判决影响不一样。法官是调解中的关键人物。他对案子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调解的方向,甚至判决的方向。
前者,法官看材料的时间短,对案情的了解主要来自你们双方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初步证据。他对你们谁更有理,心里还没个准谱。故而,他提的调解方案,可能更多是基于各退一步的原则,或法官自己的主观认知、或法官真心想救你等情形,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后者,那就不一样了。双方的证据,律师的辩论等等,法官听得明明白白。这时候他再来组织调解,提出的方案往往会更接近他内心判决的结果。这时的调解方案含金量更高,其实和实际判的结果出入也不会很大。
但是,无论哪一种调解均是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风格以及案件性质予以决定的。
例如,法官认为首要考虑的是审判效率,即工作效率——审理案件数量实在太大了,那么可以预见到,一旦未能达到法官的预期导致法官不得不做出判决时,法官会倾向于对不配合的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判决。 (具体可参考,《》)
又例如,法官认为该案件性质并不利于做出判决,或双方当事人矛盾并没有那么激烈的情况下,法官会竭力的促成庭后调解,致使案件会形成久而不判的情况。
故而,经验丰富的代理人便可以从法官的安排和口吻中了解到法官的倾向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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