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近日接待了多家来自河北的工业企业。某企业负责人反映:几年前,他们积极响应地方招商引资号召,通过正规程序参与土地挂牌出让,依法竞得工业园区内一宗工业用地,并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缴纳了相关税费,完成了不动产权登记。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尽管手续齐全、资金到位,项目却始终无法开工建设。
据企业介绍,当地主管部门最初以“冬奥会筹备期间环保管控”为由暂缓审批;随后又因“区域规划调整”“生态红线划定”“产业政策变化”等理由一再拖延。如今冬奥早已结束,周边同类项目陆续投产,唯独他们的地块仍被“卡住”,既不让开工,也不说明明确依据或给出解决方案。企业前期已投入数千万元用于土地购置、规划设计、环评咨询等,如今陷入“地不能用、钱难收回”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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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类似困境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无论是制造业企业还是房地产开发主体,许多投资者都曾遭遇“招商时千般承诺,落地后万事推诿”的窘境——土地拿到了,证也办了,但就是不让动工。那么,从法律角度,这种情况究竟该如何定性?企业又该如何有效维权?
核心在于:招商引资协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均纳入行政协议范畴,受司法监督。
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若行政机关未依约履行义务,法律将其区分为两类情形,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救济路径:
一、因行政机关主观原因违约——构成违法行为,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这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地方领导换届后新班子不认旧账;
行政机关内部职责调整导致无人对接;
出于地方财政压力或政绩考量,单方面改变政策方向;
对企业“挑肥拣瘦”,优先保障关系户项目而搁置其他投资者。
只要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仅因行政机关自身意志或管理混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即构成违法违约行为。对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也强调:对因行政机关违约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此时,企业有权要求:
继续履行协议(如具备履行条件);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土地成本、融资利息、设计费用、人员薪酬、预期利润等;
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纪律责任。
注意:此处适用的是行政赔偿,而非补偿。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标准更高、范围更广,且带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履约——属合法行为,但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若确因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如冬奥会、雄安新区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事由,导致原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则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
程序合法:需依法作出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听取企业意见;
补偿到位:对企业的全部实际损失进行公平、合理、及时的行政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合法不能履行”情形下的补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高于一般违约赔偿。因为企业是基于对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信赖而投资,其信赖利益应得到充分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判例均指出:补偿应涵盖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确保企业“不吃亏”。
回到河北的这个案例:如何判断性质?
企业需重点核查:
冬奥会结束后,是否有正式文件继续限制开发?
所谓“规划调整”是否已公示?是否覆盖该地块?
周边同类项目是否已获批建设?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行政机关是否曾出具过书面承诺(如投资协议、会议纪要等)?
若发现限制理由模糊、缺乏依据,或存在“只针对你一家”的差别对待,则极可能属于第一类违法违约,企业可果断主张赔偿;若确属公共利益调整,则应推动补偿谈判,争取最大化权益。
三步走维权策略
全面固定证据:收集招商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同类项目审批情况等;
精准定性问题:委托专业律师分析行政机关行为性质,区分“违法违约”与“合法调整”;
多元路径推进:优先通过协商、行政申诉、听证等方式柔性解决;若无果,及时提起行政协议诉讼,以司法判决责令行政履约或补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前法治环境已显著改善。越来越多的地方行政机关意识到:依法履约不是负担,而是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许多官员甚至主动希望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责任边界”,以便依判决执行,规避个人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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