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各大媒体、阜新市银保监局、农商银行:
我叫田秀华,今年71岁,是阜新县佛寺镇八吉营子村村民,现在通过网络媒体实名举报阜新县农商银行员工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在检察院、法院多次作伪证导致我儿子徐世光被以诈骗罪蒙冤入狱的情况。我希望通过全国各大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阜新市农商银行纪委、阜新市银保监局主要领导的重视,对三位员工违规办理取款手续、在司法机关作伪证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开除这些害群之马,并将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替我儿子平冤昭雪,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事情经过:我儿子徐世光从2016年3月份任八吉营子村党支部书记。当年6、7月份的时候,我儿子徐世光听村主任宝军说有一个扶贫项目,修6公里的沙石路,我儿子徐世光问宝军要不要招标,是不是走六步工作法,宝军说不用,找个人承包出去写个合同,然后钱打到他的卡上就可以了。我儿子徐世光和宝军商量召开党员会,两次研究这个项目从哪个胡同到哪个路段。
于是宝军就找了一个与他关系不错的司机叫胡志涛,以胡志涛的名义和村委签了一个《佛寺镇八吉营子村村屯道路路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间是2016年8月1日。
2016年9月末,宝军张罗召集干活的人,我儿子徐世光有一个铲车也在项目里干点活,当年钱也没到账。
2017年夏天,佛寺镇政府验收工程。11月份的一天,宝军跟我儿子徐世光去镇里找镇长齐山在发票上签字,想把工程款取出来。签完字以后,宝军让我儿子徐世光和胡志涛去镇政府财政所办拨款的手续,当时财政所长何文杰和会计武福强在,他们说要有经手人,必须要有一个村里的负责人签字,我儿子徐世光就在发票上签了字。财政所开了 30万的支票,胡志涛在存根上签的字。之后胡志涛就拿着支票走了。
第二天下午,宝军给我儿子徐世光打电话说信用社钱到了。我儿子徐世光就拉着宝军往佛寺镇信用社走,路上宝军就联系胡志涛拿着身份证、银行卡、支票到信用社取钱。
到了佛寺镇信用社后,胡志涛进信用社取钱,我儿子徐世光和宝军在车里等。胡志涛取钱出来也上了我儿子徐世光的车,宝军给我儿子徐世光五万铲车费和人工费后,其余钱他拿走了。
2021年我村进行换届选举,宝军落选村主任,我儿子徐世光村书记、主任一肩挑。宝军因此怀恨在心,于是向巡视组举报称其2016年干的村内路基改造工程款30万元没有得到。巡视组将线索移送到阜新县纪委,县纪委将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调查。
2022 年6月29日,徐世光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徐世光拒不承认骗取并非法占有扶贫修路款30万元的事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蒙检刑诉(2022) 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世光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12月8日向阜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阜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2)辽092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世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徐世光退赔人民币30万元给佛寺镇人民政府。
被告人徐世光不服判决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辽09 刑终 108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阜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阜新县人民法院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3年11月23 日恢复法庭审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2024年2月21日,阜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徐世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徐世光退赔人民币30万元给佛寺镇人民政府。
被告人徐世光不服判决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2024)辽09刑终56号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得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之后,我找到北京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对整个卷宗进行详细的研究论证后发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我儿子徐世光犯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中,阜新县农商银行员工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的证言起了重要作用。理由如下:
法院认定我儿子徐世光最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点是“徐世光是否从信用社拿走了这30万”。在整个卷宗的所有证据中,只有胡志涛的三次笔录中证实其拿着银行卡、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完取款手续,输完密码,在取款凭条上签字后就离开了,钱让徐世光从信用社取走了。
阜新县农商银行员工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也在检察院以及法院庭审现场也证实:如果经取款人同意,柜员可以直接将钱给与取款人同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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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以及阜新市两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根据胡志涛与阜新县农商银行员工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的证言相互认证,据此认定徐世光是实际取款人,是徐世光在胡志涛办理完取款手续后,柜员经胡志涛同意,直接将30万元支付给了徐世光。徐世光因此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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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多位阜新市农商银行员工证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相关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中【储蓄原则】的规定以及辽宁省农商银行关于柜员对外支付款业务的相关规定,阜新市以及各县区农商银行从来不会出现“取款人在现场办理完取款手续后,经取款人口头同意就可以把巨额现金给其同行人员”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形,这个柜员肯定要被开除的,涉嫌违法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
但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取款人办理完取款手续拿到现金后,该笔取款业务交易结束,取款人再给同行人员;另外一种情形是如果取款人确实有事不能到现场,需要给第三人出具委托书和取款手续,并且柜员还要核实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第三人提供身份证,对第三人拍照取证等一系列确认第三人代取款属实的繁杂手续后,第三人才可以替取款人取款。只要是取款人在现场的,一定是先把钱给实际取款人。完成该笔取款业务后,至于取款人将这笔钱给谁银行就无权过问了。
根据阜新市中院判决书以及辽宁省关于柜员支付款业务的相关规定。认定我儿子构成诈骗罪的这30万元的去向,在佛寺镇信用社取款现场只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胡志涛所说属实,他在输完密码,在取款凭条上签字后离开,柜员直接将30万元给徐世光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办理该笔业务的柜员就严重违反了辽宁省关于柜员办理对外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给徐世光诈骗提供了帮助,属于从犯,应该受到严惩,开除公职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可能是胡志涛撒谎,柜员恪尽职守,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将3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胡志涛,在该笔业务结束后,至于胡志涛将这30万元又给谁了,她已经无权过问。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证明阜新县农商银行员工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在检察院和法院庭审现场做了伪证,将不可能的事说成可能,因此坚定了公诉检察官和主审法院内心的确信,排除了《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合理怀疑”,确认事实真相的唯一性。从而主审法官据此认定就是徐世光从柜员手里拿走了30万元,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是阜新县农商银行员工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在检察院、法院多次作伪证才导致我儿子徐世光被以诈骗罪蒙冤入狱的。因此,我希望通过全国各大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阜新市农商银行纪委、阜新市银保监局主要领导的重视,对三位员工违规办理取款手续、在司法机关作伪证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开除这些害群之马,并将李晓伟、李艳辉、董艳霞三人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替我儿子平冤昭雪,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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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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