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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专注经济犯罪20余年)
一、非法经营罪辩护困境
非法经营罪被称为刑法中的 “口袋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列举 + 兜底条款的方式界定其行为类型,涵盖金融、药品、食品、外贸、互联网等多个领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监管政策动态调整,该罪的适用边界始终存在争议 —— 从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再审改判无罪,到成品油经营因政策变化不再属于 “限制买卖物品”,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难题、经营数额认定争议、定性偏差等问题。
律师早期介入对非法经营案的结果至关重要:其一,可在侦查阶段介入证据固定,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认知不足作出不利供述,同时申请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如经营行为未扰乱市场的相关材料);其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提出法律适用异议,如依据新司法解释论证不构成犯罪,或争取不起诉;其三,审判阶段可依托类案裁判规则,从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必要性、定性准确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实现无罪、改变定性或罪轻裁判。实践证明,专业刑辩律师的介入能显著提升案件辩护质量。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团队,核心成员由张万军教授领衔,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刑法教学研究,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张教授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余年,对非法经营罪等 “口袋罪” 的法律适用、行业监管政策、类案裁判规则有着精准把握,曾成功办理多起疑难复杂非法经营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二、非法经营罪核心裁判规则
(一)无罪裁判规则
案例一: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入库编号:2018-18-1-169-001)
裁判要旨:
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核心事实: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无证收购玉米并转卖,非法经营数额 21 万余元,获利 6000 元,后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原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分析: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即使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如无证经营),但未达到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的程度,且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必要性,应认定为无罪。这确立了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 的核心裁判标准。
2案例二:通某气体有限公司、李某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11)
裁判要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 号)施行后,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第 225 条第四项进行法律评价。
核心事实:通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合格医用氧,经营数额 691 万余元。一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审因新司法解释施行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分析: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直接影响定罪。新司法解释废止旧解释中 “无证经营合格药品定非法经营罪” 的规定,且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时,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宣告无罪。这明确了 “司法解释变更导致不构罪” 的裁判规则。
案例三:周某兵非法经营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03-1-169-004)
裁判要旨: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当结合非法经营数额及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实质判断。
核心事实:周某兵设立公司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提供保安服务,收取服务费 95 万元,获利 1 万元左右。公诉机关起诉后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裁判规则分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需实质判断。即使存在无证经营行为,但经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获利微薄,社会危害性较低,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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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赋能实践是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学院派特色)
案例四:黄某等非法经营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5-03-1-169-004)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行为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审批而未取得,但在案发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取消相应资格审批要求,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核心事实:黄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销售,购销金额 2.85 亿元。因国务院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裁判规则分析:监管政策动态调整影响定罪。经营行为所涉物品是否属于 “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以案发时的监管政策为准。若案发时相关审批已取消,物品不再属于限制买卖范围,即使行为是违反规定,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五:侯某某、闫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4-03-1-169-001)
裁判要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通常而言,对所涉情形适用非法经营罪应当特别慎重。
核心事实:侯某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境外进口的丙肝治疗药品,未造成患者健康损害。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后撤回起诉。
裁判规则分析:药品经营类案件的定性边界。销售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若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罪刑失衡。
案例六: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5-1-169-002)
裁判要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行为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事实:曾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法院认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规则分析:未达他罪追诉标准的处理。对于原本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兜底的行为,若未达到专门罪名(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也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避免扩大 “口袋罪” 适用范围。
(二)改变定性裁判规则
案例一:韦某乙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4)
裁判要旨:购买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私下屠宰后贩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核心事实:韦某乙等人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未经检验检疫且含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 22 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裁判规则分析:食品安全类案件的定性选择。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屠宰、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即使生猪存在质量问题,也应优先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而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例二:姚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8)
裁判要旨: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罪为重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核心事实:姚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 20 万余元。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法院择一重定为非法经营罪。
裁判规则分析: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原则。行为人实施单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烟草专卖类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通常更重,故优先适用。
案例三:满某、孙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4-1-169-003)
裁判要旨:被告人搭建、运营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等违法犯罪网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处断。
核心事实:满某、孙某运营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非法经营数额数亿元,获利千万余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择一重定为非法经营罪。
裁判规则分析: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的择一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因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更重,应择一重定罪。
案例四:郭某钊、范某玭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03-1-169-001)
裁判要旨: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兑换,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而提供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概括明知,但不明知具体为非法买卖外汇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核心事实:郭某钊为非法汇兑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范某玭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非法汇兑;詹某祥、梁某钻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但不明知是非法外汇买卖。法院对郭某钊、范某玭定非法经营罪,对詹某祥、梁某钻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规则分析:共同犯罪中的定性区分。根据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区分非法经营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具体犯罪类型(如非法外汇买卖)则定对应罪名共犯,仅概括明知犯罪而不明知具体类型,则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五:易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13)
裁判要旨:烟花爆竹制品不属于 “爆炸物”,也不属于 “专营专卖物品” 或 “限制买卖的物品”,但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出口经营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核心事实:易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购买玩具枪用击发帽(属于 D 级烟花)用于出口,因搬运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认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而定非法经营罪。
裁判规则分析:危险物品经营的定性边界。烟花爆竹制品虽含易燃易爆成分,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爆炸物”,其经营违反许可规定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量刑情节裁判规则
1. 法定从宽情节
案例一: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入库编号:2018-18-1-169-001)
裁判要旨关联: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属于法定从宽情节。原审中因王力军自首、退赃,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再审虽改判无罪,但体现了此类情节在量刑中的核心作用。
案例二:黄某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3)
裁判要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客运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核心事实:黄某某无证从事长途客运,经营数额 40 万元,获利 3 万元,自首后认罪认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吴某强、黄某荣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5-1-169-001)
裁判要旨关联: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吴某源受雇佣参与制售,陈某金帮助运输,均为从犯,吴某源从轻处罚,陈某金免予刑事处罚。
2. 酌定从宽情节
案例一:袁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7)
裁判要旨关联:退缴违法所得、坦白可从轻处罚。袁某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违法所得 1.2 万元,法院判处缓刑。
案例二:杨某、杨某虎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15)
裁判要旨关联:认罪认罚、退赃可从轻处罚。杨某虎系从犯,二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法院对杨某虎宣告缓刑。
3. 犯罪形态与数额认定
案例一:姚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8)
裁判要旨: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姚某所售假烟被当场查获,系犯罪未遂,法院从轻处罚。
案例二:尹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2)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经营数额,以委托交易金额(本金 + 配资)认定,但应剔除行为人未参与的配资金额。程某某未参与的 1900 万配资金额未计入其犯罪数额。
案例三: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
裁判要旨: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数额以人民币折算金额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0 万元以上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数额 2.45 亿元,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4. 量刑档次划分
案例一:韦某乙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4)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数额 10 万元以上为 “情节严重”,50 万元以上为 “情节特别严重”。韦某甲经营数额 32 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二:上海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2-1-169-001)
裁判要旨: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 1794 万余元、1915 万余元,属 “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及主管人员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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