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就放在身后的凳子上,吃个面的功夫手机就不见了,这肯定是偷!”“我以为是谁忘在那就顺手捡了,怎么就成盗窃了?”
面馆顺手“拿”手机,究竟是“捡”还是“盗”?近日,成都郫都区检察院在办理郁某某涉嫌盗窃案中,就案件定性问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并举行公开听证。精准破解“捡”与“盗”的罪与非罪争议,促成当事人认罪认罚。
今年5月,郁某某在面馆用餐时,见紧挨受害者人身后的长条板凳上放有一部手机,趁现场无人留意时将手机拿走后离开面馆,并立即给仍在店内用餐的妻子发信息称“捡到一部手机”,催促其妻子赶快离开。
受害人发现手机丢失并报警,在警方介入下很快追回了该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郁某某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但其坚持自己的行为是“捡”而非“盗”,不构成犯罪,案件由此陷入罪与非罪的定性争议。
为准确适用法律、厘清案件性质,该院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少数检察官认为,若郁某某主观上确系误认为手机是他人遗忘物而捡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多数检察官则明确,涉案手机放置于被害人附近,虽被害人暂未留意,但仍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且即使手机被所有人遗忘,也应转移为由面馆管理者占有,郁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为进一步化解争议、保障司法公正透明,郫都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公安民警共同参与。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及拟作微罪不起诉处理意见阐述了观点,听证员与人民监督员围绕“手机是否处于被害人或面馆管理者占有状态”“郁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等核心争议点开展充分评议,最终认为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
“原来我以为‘顺手拿’可能是他人忘记的东西就是捡,现在深刻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听证会后,郁某某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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