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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甲科技公司为吸引技术骨干李某,由股东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授予李某15%干股,无需实际出资,享有分红权;若李某在职满3年,可办理工商登记”。协议签订后,李某凭借技术推动公司产品落地,2023年公司向其分配红利5万元。
2024年,甲公司因拖欠乙供应商货款60万元被起诉,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公司账户无资金,股东王某的认缴出资也未实缴。乙供应商查询工商信息后发现,李某虽未登记为股东,但《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其持股15%,遂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15%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自己持有的是“干股”,未实际出资也未登记,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则主张,协议仅约定分红,李某并非真正股东。三方就干股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归属产生激烈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持有的干股未办理工商登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获得出资证明书,仅通过协议享有分红权利,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甲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章程均显示股东仅为王某,李某未被公示为股东。
最终,法院作出两项核心认定:1. 李某的“干股”本质为“分红权约定”,不构成完整股权,其无需以股东身份承担出资责任,驳回乙供应商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2. 王某作为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认缴范围内对6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若甲公司后续为李某办理工商登记,李某将成为名义股东,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干股的法律定义:未出资而获的“权利凭证”
干股并非《公司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实践中对“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权或分红权利”的俗称。其核心特征有二:一是无实际出资,持有人无需缴纳认缴资本;二是权利来源特殊,通常基于股东赠与、股权激励、资源置换等约定产生,而非法定出资程序。
从实践形态看,干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登记型干股”,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持有人具备形式上的股东身份;另一类是“约定型干股”,仅通过协议约定分红权,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本质是债权性质的利益分配承诺。本案中李某的干股便属于后者。
二、干股的法律性质:权利与责任的“双重分层”
1.核心属性:股权赠与或利益分配约定
干股的本质是股权或分红权的赠与行为。若约定授予完整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并办理登记,属于“股权赠与”;若仅约定分红权而无其他股东权利,则属于“利益分配约定”,本质是债权关系。深圳中院曾判决某技术总监持有的5%干股仅为分红约定,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无权转让或主张股东权利,正是基于这一性质认定。
2.股东资格:登记是关键区分标准
干股持有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取决于是否完成“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的公示程序。未登记的干股持有人仅享有约定的分红权利,不具备参与决策、表决等股东核心权利,也不被外部第三人认可为股东。而登记后的干股持有人,即便未出资,也会被视为名义股东,产生对外公示效力。
3.责任承担:内外有别的“防火墙规则”
干股的责任承担遵循“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
对内,股东间关于“干股持有人无需出资”的约定合法有效。若登记的干股股东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可向承诺代为出资的股东追偿;
对外,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债权人可依据登记信息,要求未出资的干股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干股股东不能以“内部约定无需出资”抗辩。
4.效力瑕疵:以非法或不可估值资产为对价的风险
若干股基于劳务、信用等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资产授予,因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相关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效力瑕疵。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构成受贿犯罪,若未办理登记但实际转让股权,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律师寄语
“不用出钱就能当股东、分红利”—干股常被视为商业合作或股权激励中的“福利”,但这一通俗概念背后,藏着股权资格、出资责任、内外效力的复杂法律问题。一旦涉及债务追偿或股权纠纷,干股的“美好外衣”往往会被揭开。上述真实案例,有助于解析干股的法律性质与实践风险。
干股的法律性质本质是“约定权利的集合”,而非独立的股权类型。其权利边界取决于协议约定与登记状态:未登记的干股是“分红凭证”,登记后的干股是“股东身份凭证”,但后者同时附带了出资责任的“枷锁”。
对企业而言,授予干股需明确权利义务并规范登记;对持有人而言,切勿轻信“白拿的股权”,需警惕登记背后的出资风险。法律从不认可“无代价的收益”,这正是干股制度最核心的底层逻辑。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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