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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同业公号今日首发了一篇题为《》的推文,这篇署名作者为“火吻”的文章,从逻辑、叙事与认知三个维度,煞有介事地推销一种从法教义学到法解释学的所谓“范式转轨”。
只是,整篇读下来,除了谬论横斜,并未见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说理。气结之余,不禁为法教义学抱屈——不过是为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套精细化的操作技艺,不过是将散见的判例与条文锻造成体系化的知识传统,不过是让法官的裁判免于即兴发挥、让公民的权利摆脱朝令夕改的命运,却在某些时新的论述中,成了必须被"转轨"的弃儿。
从"法教义学"到"法解释学"的范式转轨论,听来振振有词,实则立基于一连串的概念误读与逻辑跳跃,其背后与其说是学术自觉,不如说是一种急于与西方撇清关系的焦虑,以及将法学研究简化为政策注释的实用主义冲动。如此轻率地否定一个积淀深厚的知识传统,恐怕不是学术进步的征兆,而恰恰是思想上的懒惰与方法论上的不诚实。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法教义学本质上基本就是法解释学。所谓"教义",绝非论者所言的宗教隐喻或西方中心主义的陷阱,而是指法律人共同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性共识。这种共识不是先验的教条,而是后验的智识结晶;不是不容置疑的神谕,而是可被辩驳、修正、完善的论辩基准。将"教义"二字望文生义地等同于宗教诫命,进而推断其带有文化殖民色彩,这本身就是一种粗浅的语言联想,而非严谨的学术分析。法教义学的核心工作,恰恰是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建构与体系化,其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这与所谓"法解释学"的主张有何本质不同?如果仅仅因为嫌弃"教义"二字不够本土化,便要将整个知识传统连根拔起,那不过是一场文字游戏,而非范式革命。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名称,而是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学术耐心去钻研那些"精密机器"般的德国或日本体系,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将其技术内核与中国实践相结合。
论者将法教义学比作"精密机器",强调其移植后必然"水土不服",这个比喻本身颇为传神,却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精密机器之所以精密,恰在于其零部件的逻辑咬合与整体功能的协调统一,若因暂时不适应本土气候便弃之不用,转而主张从零开始"重构部门法知识体系",这无异于将婴儿与洗澡水一同倒掉。事实上,法教义学最宝贵的品质,正在于其强大的适应性与自我更新能力。德国民法典的教义学体系历经百年社会变迁,从工业革命到数字时代,不断通过法律评注、判例发展和学说更新实现自我调适;日本在移植德国法的过程中,也未停留在机械复制,而是逐步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解释论传统。所谓"水土不服",更多反映的是移植者的急躁与功利,而非被移植对象的缺陷。我们若仅在概念表层做粗糙的切割,不愿深入研习其内部机理,便仓促宣判其不适,这究竟是法教义学的局限性,还是研究者自身的浅尝辄止?
更值得警惕的是,范式转轨论将民法、刑法等"经济属性强"的领域与宪法、家事法等"政治文化属性强"的领域进行二分,认为前者适配度高而后者必须体系性重构。这种分类法看似保守克制,实则暗藏危险。它暗示着一个令人不安的命题:技术性强的领域可以"拿来主义",而涉及价值判断的领域则要"另起炉灶"。然而,法教义学的精髓恰恰在于将价值判断技术化、将政治问题法律化,通过精细的解释论作业,在既有规范框架内为多元价值寻找栖身之所。若因宪法问题敏感便放弃教义学方法,转而拥抱"跨学科视野"与"功能主义思维",无异于让宪法研究重新沦为政治话语的附庸。所谓的"社会科学、历史学"介入,当然有其必要,但若没有教义学作为规范性的锚点,这些跨学科知识将如脱缰野马,无法转化为可供裁判反复适用的法律标准。到那时,法治的确定性何在?法律人的专业性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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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者对彩礼问题的分析,恰好暴露了这种实用主义路径的困境。将彩礼简单归结为"性别补偿机制",并认为只有改善女性经济政治地位才能废除彩礼,这一论述看似贴近中国实际,实则回避了法律应有的价值立场。法教义学处理彩礼问题,会将其置于"赠与""附条件赠与"或"对待给付"的概念光谱中仔细甄别,通过请求权基础思维厘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判断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这种分析框架的优越性在于,它既尊重了习俗的复杂性,又坚守了平等、尊严等现代法律价值。而范式转轨论所倡导的"功能主义思维",却可能陷入彻底的语境主义,将法律问题完全还原为社会问题,最终得出"存在即合理"的妥协结论。大国固然需要实用主义,但法治大厦的根基必须建立在清晰的规范之上。若事事以本土特殊性为由,拒绝接受已经成熟的教义学分析工具,我们将永远无法建立起真正的"自主知识体系",而只能生产出一堆关于"中国特殊性"的叙事泡沫。
必须承认,论者提出的警惕"外来知识体系通过教育形成法律人共识"的命题,确实触及了当代法学教育的敏感神经。然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绝非是削减教义学训练的深度与广度,而恰恰是要通过更扎实的教义学教育,培养出一批能够批判性继受、创造性转化的法律人才。法律人需要"出厂设置",但这设置不应是特定国别的制度偏见,而应是严谨的方法论、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对规范权威的尊重。德国法教义学之所以值得学习,不是因为它是德国的,而是因为它在数百年司法实践中证明了自身在保障权利、维护法治方面的卓越效能。我们若因忌惮其来源便闭目塞听,转而拥抱一种模糊 boundless 的"法解释学",最终培养出的法律人,可能既无继受法传统下的技术精度,也无本土法文化中的价值根基,成为两头落空的"知道分子"。
所谓"规范性多元主义"的追求,听起来兼容并包,实则可能沦为方法论上的机会主义。若既没有体系性的法教义学作为"不变"的内核,又宣称要借鉴各国"具体理论与解决方案",这种借鉴必然会沦为碎片化的拿来主义,随政治风向与舆论热点而摇摆不定。真正的学术自主性,永远诞生于深入而非浅尝、融贯而非杂糅。我们需要做的,是像当初德国法学家那样,用几十年的功夫,将中国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和立法理由书,同样锻造成一套具有内在一致性与外部回应性的教义学体系。这条路艰辛而漫长,但它是学术的正道。相比之下,改换名称、宣告范式转轨,不过是投机的捷径。
法教义学从未惹谁,它只是一直在默默守护着法治的底限。若它真有什么"罪过",那就是它太严谨、太精细、太强调体系性,因而让那些渴望速成的学术弄潮儿感到不耐烦。然而,大国法治的建设,恰恰需要这种"慢工出细活"的耐心。与其忙于炮制新名词、构造新范式,不如静下心来,认真解释好每一条法律条文,梳理好每一个请求权基础,论证好每一次价值判断。当无数个这样的解释论作业汇聚成河,所谓的"自主知识体系"便水到渠成。到那时,我们或许会发现,法教义学从未过时,它只是等待着我们赋予它中国的血肉与灵魂。而那些急于转轨的呼声,终将被证明是一场不必要的学术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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