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超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取决于一个核心标准:
核心标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
如果超龄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这时的用工活动,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作,适用《民法典》。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
如果超龄人员虽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形下。然而,如果他们是重新就业或初次就业,实践中也存在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观点。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简述)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都涉及提供劳动服务和获得报酬,但在法律性质和主体地位上存在本质差异:
1. 主体关系与人身依附性
劳动关系: 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动者是单位的一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行政隶属的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劳务关系: 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通常是民事主体之间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相对独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
2. 法律义务与适用法律
劳动关系: 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工资报酬,还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工时限制、休假、劳动保护等义务。
劳务关系: 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用人单位的义务通常仅限于支付劳务报酬,不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义务。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强调管理与人身依附,并有法定社保义务;劳务关系强调平等与对等给付,仅涉及报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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