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电动三轮车是很多人的代步和拉货工具,大家普遍认为它是“非机动车”,不用上牌、不用考驾照。但酒后骑行被查后,鉴定机构常以“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标准”为由认定为机动车,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醉驾,关键要看“普遍认知”和“管理实践”两大因素。
醉驾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于电动三轮车这类“模糊车型”,若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是非机动车,且交管部门从未将其按机动车管理,当事人就不可能“明知”是机动车,自然不构成醉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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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的谭某某就是典型例子。谭某某是一名果农,在当地农村种植柑橘,为了拉运柑橘和肥料,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使用了3年多,从未有人告知这是机动车,也没有交警要求上牌或考驾照。某天中午,谭某某和收购商吃饭时喝了半斤米酒,饭后骑三轮车回家,途中被下乡巡逻的交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92mg/100ml。交警委托鉴定机构检测,车辆最高时速35km/h、整车质量120kg,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
谭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后,从三个方面展开辩护:一是“普遍认知”层面,收集了当地10位村民的证言,证明当地村民普遍将此类电动三轮车视为“拉货的电动车”,无人知晓是机动车;同时调取了销售商的证言,证明销售时明确告知“这是电动三轮车,不用上牌驾照”。二是“管理实践”层面,向贵港交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是“我市未对电动三轮车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未要求驾驶人员取得驾驶证”;还收集了当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显示此前对电动三轮车的违法处罚均按非机动车处理。三是“车辆属性”层面,核查发现该电动三轮车未被纳入国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未列入公告的车辆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自然不能按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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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虽技术上符合机动车标准,但当地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其是非机动车,交管部门也未实施机动车管理,谭某某无法知晓该车辆为机动车,主观上没有醉驾的故意;且其骑行的是农村小路,行人车辆稀少,未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最终判决谭某某无罪。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湖北竹山的李某某身上。李某某骑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酒后被查,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法院查明该车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当地交管部门从未对其按机动车管理,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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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明确一个关键法律逻辑:“技术标准”不能替代“法律定性”。机动车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技术标准,二是被法律或管理实践纳入机动车范畴。若仅符合技术标准,但管理实践中未按机动车管理,公众也普遍不认为是机动车,就不能认定为醉驾中的“机动车”。
实操中,遇到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模糊车型酒后被查,需重点收集四类证据:一是周边群众、销售商的证言,证明“普遍认知”为非机动车;二是当地交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回复或证明,证明未实施机动车管理;三是车辆的生产公告查询结果,证明未列入机动车目录;四是骑行路段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证明行驶在农村小路或封闭区域,危险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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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一个误区:不能以“我不知道是机动车”为由一概主张无罪。若当地已明确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如要求上牌考驾照),或当事人此前因驾驶该类车辆被交警告知是机动车,再酒后骑行就可能构成醉驾。比如江苏苏州某区已对电动三轮车实施机动车管理,当地一村民酒后骑行就被认定为醉驾。因此,关键要看当地的管理实践和自身的认知状态。
在农村或者小城里,电动三轮车很常见,不少人觉得它就是“非机动车”,不用上牌,也不用考驾照。可要是酒后骑了,被查后鉴定说这是“机动车”,会不会算醉驾犯罪?答案是:不一定,关键看大家的普遍认知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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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犯罪是“故意犯罪”,意思是当事人得知道自己骑的是机动车,还故意酒后驾驶才算。如果一种车,大家平时都觉得是非机动车,交管部门也从来没要求上牌、考驾照,没把它当机动车管,那当事人自然不知道这是机动车,也就不存在“故意醉驾”的想法,不构成犯罪。
广西贵港的谭某某就骑过电动三轮车酒后被查。他平时拉货都用这辆车,从来没人跟他说这是机动车,也不用上牌考证。被查后,鉴定说他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也够了醉驾标准。但检察院最后没起诉他,说他不构成犯罪。
理由很简单:当地的政府部门从来没对这种电动三轮车进行过有效管理,既不要求上牌,也不要求考驾照。周围的人,包括谭某某自己,都觉得这就是非机动车。他根本不知道这是“机动车”,自然也就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故意,怎么能算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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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骑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这些特殊车辆酒后被查,别光看鉴定结果。先看看平时大家是不是都觉得这是非机动车,交管部门有没有要求上牌、考驾照。要是大家都觉得是非机动车,也没人管,那就算鉴定说它是机动车,也不能算醉驾犯罪——总不能怪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骑的是机动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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