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名决议和转让协议原股东身份如何?
概述:伪造股东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认定为无效,亦不改变其股东身份。
案情简介:电子公司股东李某告知方某,公司经营亏损,需清算终结,方某领取42万元后,李某安排他人伪造方某签名,形成方某转让股权的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并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方某收取42万元的原因是李某告知其电子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进行清算,其作为股东应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方某并无转让其股权的意思表示。关于方某转让其名下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亦均非方某本人所签,故上述决议及协议均不成立。方某取得款项并非抽逃出资,是否抽逃出资亦不影响股东身份的确认,故方某仍享有电子公司股东资格,判决确认方某享有股权1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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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伪造股东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即便该股东以“分取公司剩余财产”名义已领取“清算款”,亦不改变其股东身份。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49号“方先跃与李桂宏、无锡市赛福电子有限公司等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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