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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泰(证券代码:300225)于2025年11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名时任高管分别被处以合计260万元罚款,本次事件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告显示,该违法事件始于2025年4月。当年4月23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甸、时任董事兼执行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经商议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拟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并于当日晚间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此后,公司分别于4月28日、4月29日、5月5日多次披露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及停牌公告,直至7月1日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关于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罗甸、吴纯超、隋静媛作为时任高管,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吴纯超曾就处罚提出申辩,认为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系受审计机构履职影响,其非财务专业人士且任职时间短,已勤勉尽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监管局复核后认为,公司为按期披露义务主体,吴纯超作为董事及高管应保证公司按期披露报告,其提出的理由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仅对其配合调查的情况在处罚时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公司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外,罗甸被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吴纯超、隋静媛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上述罚款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公告同时明确,本次处罚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投资者致歉,并表示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事人时任职务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万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罚款200罗甸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警告、罚款100吴纯超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警告、罚款80隋静媛财务总监警告、罚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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