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房屋出租人(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商业管理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艺术教育需求的增长,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断发展。然而,部分机构在未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租赁场地开展培训活动,这些无证办学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教学质量难以保障,损害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易出现“经营倒闭”“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特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知悉政策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请您了解,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艺术类校外培训,需经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等资质,以确保机构规范办学、安全办学。在未取得资质条件下擅自开办校外培训属于违法行为。作为房屋出租方或管理方,将房屋出租用于无资质办学,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您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二、核查承租资质,杜绝违规租赁
在签订或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前,请您主动核实了解承租方(机构或个人)拟开展的经营活动中是否包含校外培训。如涉及校外培训,请务必要求承租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证照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无法提供合法办学资质的承租方,请不要将房屋出租用于开展校外培训活动或在合同约定事项中,将无资质办学列入“违约事项”。
三、加强日常关注,配合监督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请您留意所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方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请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并积极向区文体旅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街道办报告。对于存在无证办学行为的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建议不再续约,从源头上减少无证办学违法行为发生。
四、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请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出租行为间接助长无证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衷心希望各位房屋出租人(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商业管理单位能够积极响应本倡议,自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与政府部门协同发力,共同遏制无证办学行为,为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成都市金牛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金牛区商务局
2025年11月4日
掌上金牛
编辑|诗璇
来源|金牛文体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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