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为了安全,在家门口装个摄像头不过分吧?”
不少邻里纠纷
就从这句看似合理的话开始
发生在同安区和翔安区的两起
“家门口的摄像头”案件
就给出清晰边界:
安防可以,侵犯隐私不行
正当需求要尊重
相邻权利更要兼顾
案例1
两个摄像头都“正视”着邻居家门
在翔安,阿东把两个摄像头装在案外人家(即阿东和阿强的邻居家)的围墙上,镜头分别对着邻居阿强家的正门和右侧门,可高清、夜视、远程回放。阿强认为自己的出入行踪被“盯上”,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
翔安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及进出信息与私人生活习惯高度相关,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虽镜头未直拍阿强屋内,但已覆盖门口区域,造成现实危险与生活安宁被侵扰,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再看必要性,阿东自家门口及周边已有多个摄像头,完全可以满足防范需求;即便仍需加装,也应选择更合理的位置与角度,减少对他人隐私的影响。最终,法院判令阿东拆除两个摄像头。
案例2
摄像头朝着走廊
能“看”到邻居家门口
无独有偶,家住同安的金女士也遇到与阿强相似的问题。邻居黄先生把摄像头装在自家门头,朝向与金女士相邻的走廊。黄先生称为安保所需,并表示在民警见证下已调整到“拍不到对门”,不会再改动。但金女士不认可,因为她认为黄先生在派出所交出的一段视频里,自家的门口暴露无遗。
法院向派出所调取视频后确认,金女士家门口确被纳入拍摄范围。法院据此认定:金女士家门口是与外界连接的唯一通道,可视为私人空间的延伸;出入行踪、家庭社交等属于个人隐私。该摄像头具备录像、存储等功能,客观上对其隐私构成妨害,应调整角度,排除对其门口的拍摄。法院遂判令:黄先生调整摄像头角度,不得将金女士家门口纳入其拍摄范围。
法官说法
给自己安全感 也要让邻居安心
将这两起案子合起来看
不难发现其中有共性也有差别
共性在于,“门口是否被拍摄”是核心事实,门口既非完全公共空间,也非传统意义的屋内私密,但属于“私人生活安宁”的重要边界。
差别在于,翔安的阿东因装置位置与角度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且缺乏必要性,被判拆除;同安的黄先生装置基座位置在己方,但取景越界,被判调整角度。这也体现了“必要—适度—避免侵扰”的比例原则。
承办案子的两位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32条确立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禁止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强调,非公共场所安装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涉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公开传播。把两条法理叠加到邻里场景,就形成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否拍到他人门口、是否具备持续记录能力、是否存在更温和替代方案。
法官提醒,邻里双方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应当尊重对方的权利,相互之间给予一定的方便、接受一定的限制,尽量避免影响相邻人的生活与安宁。
一句话,你的镜头,别越过我的门槛。安防的正当诉求,需要以不侵扰他人隐私为前提;邻里之间,多一份换位思考、少一分“盯人式”记录,才能把“安全感”留在自家,也才能让邻居安心。
记者:张珺 通讯员:同法宣、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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