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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羁押在延津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太清楚。只是听警察说是因为他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容留并控制他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请问您知道延津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我想请问您,什么是“组织他人卖淫”?像他这种情况,组织同性卖淫也会构成组织卖淫罪吗?如何理解与界定“卖淫”行为?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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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延津县看守所地址:延津县人文路与崇文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导航:延津县初级中学
乘车路线:延津县汽车客运站乘坐338路公交车到天苑超市站下车,沿建设街向南步行3.2公里到人文路转向西步行7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延津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卖淫的主体不限于女性,也包含男性。男性之间卖淫应该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卖淫”概念当中。所以,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容留并控制他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至于你家人是否属于“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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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卖淫是指组织异性间进行性与财物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组织以男性为主体的同性之间卖淫的现象也已出现。如何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他人卖淫”这一客观要件加以解释,关系着组织同性卖淫是否可以入罪的问题。
“卖淫”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是,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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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主要理由是:
(一)如上所述,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内涵作出过明确界定,均未曾明确限定“卖淫”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鉴于此,认为“卖淫”也包括同性卖淫,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说,至少在形式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由于种种原因,辞典,尤其是非专业性辞典对某一刑法用语的解释,往往与我们对该刑法用语所作的规范解释不尽一致,有的甚至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
(三)《刑法》所规定的“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所要考察的因素。
(四)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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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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