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夜晚,7岁男童小张在路边小便时遭货车撞击身亡,父亲张乙抱着他痛哭。经调解,货车司机张甲自愿赔偿100余万元,其中98万余元拟由保险赔付,张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然而,张甲、张乙并未告知交警,他们是堂兄弟关系,因为这起“意外”事件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事发一年多后,货车车主罗某怀疑张甲撞死堂侄是“人为策划”,遂向交警大队举报。
随着两人被抓,一起精心策划的“杀子骗保”案真相终于被揭开:张乙因妻子出轨等原因,与妻子争吵后,产生制造交通事故撞死儿子小张并骗保的想法,便与堂哥张甲合谋实施此事骗保。
2024年6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张甲限制减刑;责令张甲退赔被害人某保险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张甲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法律知识学习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从法律视角来审视此案,两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极端恶性犯罪的严正立场。被告人张甲最终被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死缓,并被限制减刑,这一量刑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深层的司法考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对象为无自卫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且作案手段残忍,具备多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保险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在限制减刑的基础上附加经济处罚,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程序法层面,本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司法机关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特别是在案件发生后一年多才因举报而案发,侦查机关克服了时过境迁、证据收集困难等障碍,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这起“杀子骗保”的案件虽然极端,但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却具有普遍性。在快速变迁的社会环境中,传统伦理观念受到冲击,新型价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人群在精神迷茫与物质诱惑的双重压力下,可能走向道德沦丧的深渊。
在本案中,张乙作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其极端想法没有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及时制止,反映了现代家庭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同时,农村地区留守家庭、问题家庭增多,家庭支持系统脆弱化,也为此类极端行为提供了土壤。虽然本案判决文书中未明确张乙家的经济状况,但不难推测,百万保险金对普通家庭而言是一笔巨大诱惑。当物质追求成为人生的唯一目标,当“快速致富”的幻想取代了踏实劳动的价值观,一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甚至不惜以亲人的生命为代价。张乙与张甲的阴谋未能被周围人察觉,反映了现代社区邻里关系的淡漠。传统乡村社会中,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紧密共同体能够对成员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而在当下,这种约束力已大为减弱。
本案中最令人痛心的是无辜儿童成为亲生父亲谋财的工具。7岁的小张不仅失去了生命,更在生前就被最亲的人视为换取金钱的筹码,这种对儿童权益的极端践踏,迫使我们反思现行儿童保护机制的不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儿童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对于家庭内部的儿童侵害行为,预防和干预机制仍存在盲区。特别是针对父母利用监护权侵害子女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干预的难度较大。
福建“杀子骗保”案是一场人性的悲剧,也是一面社会的镜子。它照见了在物质诱惑下可能扭曲的灵魂,也映现了制度漏洞与伦理危机。面对这面镜子,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反思:如何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守护人性的底线?如何为孩子们构筑一个真正安全、温暖的成长环境?这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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