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满心期待收房,却被物业公司以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新房钥匙。这一常见纠纷背后,实则涉及三方主体的责任界定与权益平衡问题。今天,法官以案释法,带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读懂相关权益保障要点。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姜某在2018年9月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的房屋。2020年7月,物业公司通知姜某收房。姜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居住条件,于是未在入住通知书及物品签收记录表上签字,并且多次向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反映解决此事。2021年9月,姜某与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开发商一次性向姜某补偿12万余元。此后,姜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交付房屋钥匙办理入住。但物业公司以“未交纳与开发商纠纷期间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并将姜某诉至南关法院,要求姜某交纳2020年7月即第一次通知收房之日至开庭之日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
案件由南关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吉鲁承办。经审理后认为,物业费计算应以房屋交付为起始计算时间,商品房的交付节点是房屋购买人对房屋的使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之日开始。根据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房屋在交付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直到2021年9月姜某才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完毕。在此之前房屋尚不满足正常居住条件,姜某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此2021年9月之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关于2021年9月之后的物业费问题,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拒绝交付钥匙直接导致了姜某无法入住。姜某未能入住也就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扣押钥匙期间的物业费,姜某无需承担给付义务。本案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服务行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业费的收缴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前提,未提供服务却收费显然违背公平原则。物业公司应以此案为戒,增强服务意识与法律意识,正确认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唇齿关系,恪守以诚取信的服务理念,营造亲近和睦的社区愿景,创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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