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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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纠纷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发包方拿着政府审计报告要求按审计价结算,承包方却认为审计结果不合理,拒绝认可。
那么,工程结算价的政府审计结果能否直接作为判决依据?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计,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如果政府审计长期没有结果,致使工程总结算价无法计算,或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不应当直接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建四公司与大茂公司签订的《XX项目体育场场地部分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工程总结算价根据业主、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或政府审计部门的最终审计结果计算。
本案中,荣盛公司与蜀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跟踪审计合同》,但在蜀通公司尚未对案涉工程作出审计结论,且在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量和总结算价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依据中建四公司向蜀通公司提交的审计资料中涉及大茂公司完成的工程总结算款确定案涉工程总结算价,显属不当。
蜀通公司陈述,其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报告书》,既是完成业主荣盛公司委托进行的第三方审计,也是完成安顺市审计局委托进行的行政审计。虽然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计,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果政府审计长期没有结果,致使工程总结算价无法计算,或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不应当直接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四公司与大茂公司约定通过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或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两种方式计算工程总结算价,故不论《报告书》是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还是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均是双方约定的计算案涉工程总结算价的依据。
中建四公司以《报告书》为新证据申请再审,但该《报告书》系在二审结束后作出,未经过一、二审程序的质证,现大茂公司不认可《报告书》的审计结论,且中建四公司、大茂公司均认可《报告书》存在计算错误和漏审项目等问题,大茂公司也已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不符。
因此,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报告书》进行质证,并根据案涉工程的相关合同和施工资料等确定工程量,对《报告书》中的计算错误和漏审项目,应通过补充审计、当事人协商或司法鉴定等合法的方式予以确定,进而确定案涉工程的总结算价。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结算价的政府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判决依据,关键看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结算规则,避免因约定不清陷入纠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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