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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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门检查时损坏了私人财物,或是在路边张贴的违建整改公告内容模糊引发误解。
这些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能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那样申请撤销?
最高院在《刘国庆与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复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
那么司法实践中,哪些属于事实行为,哪些属于法律行为呢?
在实务中,行政事实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以下是 5 类最常见的情形:
- 辅助性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决定而实施的准备、调查行为,比如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勘验记录、税务部门对企业账目进行的初步核查;
- 服务性事实行为:为公众或特定群体提供便利的行为,比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的政策咨询、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共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 即时性事实行为:为应对紧急情况或维护秩序当场实施的行为,比如民警在现场制止冲突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消防部门灭火时破拆门窗;
- 损害性事实行为:因行政行为实施不当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行为,比如执法人员在扣押财物时损坏物品、拆除违建时误拆合法建筑;
- 公示性事实行为:单纯传递信息、不产生法律约束的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在公告栏张贴的政策解读文件、在官网发布的项目进展通知。
行政法律行为的核心特征则是行政主体通过明确的 “意思表示”,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直接撤销,但权益受损后仍有明确的维权方向,关键是根据行为的状态和造成的影响,选择对应的救济路径:
1. 行为持续中:要求 “停止行为、恢复原状”
若行政事实行为仍在持续(如持续占用土地、未拆除的违规围挡),当事人可直接向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停止该行为并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若机关拒绝,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机关履行义务。
2. 已造成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若行为已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如损坏物品、导致受伤),需先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物品购买凭证、医疗记录),然后向实施机关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或当事人对赔偿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 伴随违法决定:先撤销基础决定,再主张救济
若事实行为基于某个行政决定(如依据处罚决定扣押财物时损坏物品),需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该基础决定,证明事实行为失去合法依据,再以此为前提申请赔偿,此时维权更具针对性,成功率也更高。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事实行为虽不能直接申请撤销,但它并非 “无监管、无救济”。关键是要先区分行为性质 —— 判断是否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是否与行政决定相关,再找对法律路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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